位置:第六代财富网 >> 财经 >> 时事要闻 >> 浏览文章

6亿债权陷“假公章”争议融资

发布时间:2013-1-30 9:17: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张丽华

  近日,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案纠纷做出判决,认定此案中债权人所持借据并非温州立人集团下属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淮安国康”)于工商备案的法定公章,对涉案的160万债权本金不予认可。这意味着,此枚不同于工商备案的法定公章的“假公章”项下或有6亿元债权被“钓鱼”。

  2011年底,温州立人集团民间借贷“崩盘”,负债近60亿元,当立人集团宣布不再偿还所欠债务之后,债权人便一直奔走在拿回借款的路上。2012年4月12日,《第一财经日报》曾报道温州立人集团案中案,债权人梅显友所持160万元两张借据上面所加盖的“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疑似“造假”。

  经过受理法院长达半年以上的调查,近日传达的本案判决书称,经被告方淮安国康委托,向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送检鉴定的结果显示,原告梅显友所持借款的印文“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与送检两张《印鉴式样》上的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法院认为,经鉴定,被告对于原告两份借据财务专用章非其所盖,且与实际一直使用的财务专用章不一致的主张成立。且原告的所有资金进入的是立人集团高管夏尉兰的个人账户,而夏尉兰本人并非国康公司的工作人员,法院据此驳回原告梅显友的诉讼请求。

  6亿债权或陷“假公章”

  此判决令梅显友大失所望,梅显友对本报记者称:“在工商资料中,夏尉兰是淮安国康的高管,怎么不是工作人员?既然我的借据是假章盖的,那么就说明有人造了淮安国康的假章,那么周静晓(淮安国康的法定代表人),以及淮安国康的其他人员,为什么不去报案?”

  梅显友进一步称,一些淮安国康的债权人都拿到了在江苏盱眙的房产(立人集团房产),“他们借据的章跟我的一样,是假章,但他们拿到了预售合同,盱眙方面还开具了延期交房通知,说明他们的债权不仅得到承认,还得到偿还,为什么法院就不认可我的债权?”

  梅显友的代理律师范圣忠也对本报记者称,因为被告淮安国康的工商登记档案材料证明了夏尉兰是被告淮安国康的董事,夏尉兰也是淮安国康委派到被告国康公司的财务总监,夏尉兰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按照《合同法》,夏尉兰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合同行为,对于善意第三方,应视为合同有效。

  梅显友提供的录音显示,夏尉兰向梅显友解释称“这又不是我个人的事情”。

  法院主审法官对此判决未予置评,并拒绝接受本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此前从梅显友处了解到,立人集团董事长董顺生在被温州警方逮捕之前,曾与梅显友通话时认可梅显友的160万债权,彼时董顺生还透露,这一“假章”项下涉及6亿多民间借款金额。而本报记者此前在淮安当地采访了解到,相当一部分持有“淮安国康”借据的债权人(包括真假章)并没有至泰顺县政府指定的债权登记地点登记。

  记者了解到,这些债权人不登记债权的理由是,淮安国康与立人集团是独立的法人,立人集团的债权,与淮安国康的债权是分开的。现在登记处登记的是立人集团的债权,“我们作为淮安国康的债权人,没必要去蹚浑水。”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淮安国康债权人表示。

  工商资料显示,截至2012年2月,淮安国康的法定代表人是周静晓,立人集团和其控制人董顺生在淮安国康的股权比例只占30%,周静晓占70%股权。在治理结构上确实独立于立人集团。但此后权属有否变更,记者未能获取资料佐证。

  泰顺县处置办解释“假公章”

  不过,在泰顺县委和县政府处置办看来,淮安国康就是立人集团的资产。据泰顺县官方发布的第一号政府公告,淮安国康和子公司江苏佰泰置业旗下的四处房产,被认作立人集团全资持有的财产。

  2012年12月,泰顺县处置办以拍卖立人集团旗下资产所得款项,第一次偿还债权人债权比例10%。据梅显友透露,他也曾被泰顺县处置办电话告知。“可以拿15万多元,但当时他们预备我、周静晓、处置办三方来协商我的债权偿还,但周静晓始终没有给我打过电话,这15万多,我也就没有去拿。”梅显友对记者称。

  泰顺县处置办副主任林宇宾曾向记者定性这两枚不一致的财务章,“他们是子母章”。

  范圣忠亦称,2012年10月11日,泰顺县处置办向审理梅显友起诉案的淮安市楚州区法院出具了《情况说明》,泰顺县处置办证实,被告淮安国康公司是为了融资,刻制了两个财务专用章。同时出具了泰顺县县委、政府有关文件与说明,意在向淮安法院表明,立人资产和债权债务的清理,包括梅显友的债权由泰顺县处置办出面清理,立人集团承担债务。

  发稿前林宇宾对本报记者称,《情况说明》一事他不太清楚,“可能是公安部门出具的函件”,他表示,涉及立人集团的相关诉讼案件,均由泰顺县公安部门负责处理。林宇宾表示他还不清楚梅显友起诉案的判决结果,至于对该笔债权如何认定,林宇宾说:“我们要看到判决书,同时还要看梅显友是否申报债权再定。”

  违规使用公章还是诈骗?

  也就是说,事实上债务人以及目前的债务人托管方泰顺县官方,以事实行动认可了梅显友的债权,梅显友耿耿不能平的是那一枚“假章”的责任,到底由谁来承担?

  全国律协行政法委员会副主任袁裕来认为,如果确实存在私刻公章行为,那么立人集团的民间借贷案,有重大嫌疑构成集资诈骗罪。“私刻公章的行为人必须承担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法院一旦受理此类案件,亦有责任向公安局报案。”

  不过,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刑事法律部主任苗宏安则认为,一般而言,未到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或财务部不得启用,而且一个公司原则上只能有一枚“财务专用章”。淮安国康出现使用未备案的财务章进行融资,只能表示其“使用公章不合规范”,涉嫌违规。

  他并称,淮安国康出于本位主义,不承认这枚章及其项下的债权,是情有可原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淮安国康的主要负责人、管理层知道并且参与了这枚章的刻制及使用其进行民间借贷的过程,却又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以该枚公章并非其出具为由拒绝承认这枚章项下的债务,那么淮安国康则涉嫌诈骗。如果董顺生所称该章项下涉及6亿债权属实,则淮安国康涉嫌“故意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

  而泰顺县官方证言该章是淮安国康为融资所刻,侧面驳斥了淮安国康“借据并非其出具”的主张。

  苗宏安认为,泰顺县政府部门作为行政责任人,确有条件知道事情的真相,只要有相关事实证据能够证明债权的真实性以及认定其公司行为,作为行政部门作出此认定,也并无不妥。

  悖论在于,泰顺县政府部门若真有此证据,则该证据正好用来证明淮安国康管理人知晓该章及其项下债权相关情况,而淮安国康又不认可“假章”项下债权,从而佐证淮安国康涉嫌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