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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终裁对美欧两化工品征收反倾销税

发布时间:2013-1-26 9:11:00 来源:上海证券报 【字体:
  ⊙记者 秦菲菲  ○编辑 毛明江 
  
  商务部25日发布公告,终裁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9.3%-18.8%不等,实施期限为5年。
  公告称,经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存在倾销,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了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13年1月28日起,对上述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进口经营者在进口上述产品时,应依据公告中列明的各公司税率缴纳反倾销税。
  应国内产业的申请,商务部于2011年11月18日正式对上述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并于2012年7月27日初裁决定对上述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
  乙二醇和二甘醇的单丁醚是广泛应用于水基涂料中的溶剂,也是硝化纤维素、醇酸树脂和用顺酐改性的酚醛树脂的溶剂。一般用作涂料特别是硝基喷漆,金属清洗剂,脱漆剂,脱润滑油剂,也用作硝化纤维素、清漆、印刷油墨、图章用印台油墨、油脂和树脂等的溶剂,乳胶漆的稳定剂,飞机涂料的蒸发抑制剂,高温烘烤瓷漆的表面加工改进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