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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类年金”业务清障 养老金投资非标将有望增长

发布时间:2014-12-25 9:36:14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12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迄今为止,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相关法规,历经三次修订,已日臻完善。

  “从最初的只针对团体,到第一次修订的可以针对个人,到这次跟随资本市场新变化,明确资金投资新领域和方向”,已有较大改进。一位接近监管机构的保险公司高层如是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在他看来,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本次修订,将为6家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开拓“类年金”市场,扫平制度障碍。

  有利于委托人资产的保值增值

  “2014年最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和上次的暂行管理办法变化不大,但在投资另类资产金融产品上做出了更严格的规范,此外在针对个人委托人时,也提出了诸如计提保证金等更明确的要求。”某寿险公司高管这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征求意见稿》要求,养老保险公司应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封闭式投资组合按管理费收入10%的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最高计提比例为上年度管理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以此弥补所有封闭式投资组合终止时的本金亏损。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由于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开,使得养老保障产品资金投资渠道开放已经出现滞后,需要及时修订,也成为监管公布新规的原因之一。

  按照《征求意见稿》规定,封闭式投资组合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另类金融产品的投资期限应不超过产品封闭期限的3倍;封闭式投资组合通过具有发行保险资管产品资格的保险类金融机构发行的保险资管产品间接投资于另类金融产品的,不受此期限限制。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要求,封闭式投资组合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养老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应向购买客户主动披露拟投资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投资品种、基础资产、投资比例、估值方法、流动性管理策略、主要投资风险等。

  “投资渠道放开后,各家养老保险公司的热情都相对较高了,更有利于委托人资产的保值增值,也更适应资本市场的变化”,某保险业内企业年金领域资深人士如此表述。

  但有业内人士认为,短期内,养老投资规模并不会出现快速扩展。

  一位大型人寿保险公司养老投资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非标业务限制的放开,对目前养老投资模式的影响不会很大,因为尚有大量基础性工作需要完成,“首先得去找这些非标项目,其次得搭建相应的风控体系,最重要的是,还得跟客户做大量沟通。毕竟非标业务与目前养老金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太匹配”,养老金投资非标业务的增长“将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个人养老保障产品未来空间打开

  2009年12月,保监会下发《关于试行养老保障委托管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养老保险公司正式进入养老保障管理产品领域。

  “当时只针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团体委托人,由于委托人范围的限制,此类产品和团体分红万能险没有太大区别”,据一位保险业内人士描述,由于并没有太多特色,在推广之初,该类产品并不受欢迎。

  到2013年,保监会发布《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开放个人作为委托人。

  据业内人士介绍,由于设立初衷即是为6家养老保险公司开辟一条类似企业年金的产品渠道,因此在业内,养老保障被称为“类年金”产品。养老保障产品与企业年金相比,灵活性更强,而且可以在职期间领取,以及可以突破企业年金的5倍高平差限制。

  “是契约类养老保险的很好补充,对于企业留住核心人才和个人提供更多市场化养老选择都有益处”。前述养老保险公司高管这样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而此前,包括平安养老、国寿养老均推出过许多此类养老保障产品。据同业介绍其销售情况也较为理想。

  对比上次的《暂行办法》不难发现,本次的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如规定了封闭式投资组合个人委托人初始出资额不得低于3万元人民币等。

  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偿付能力溢额的10倍;不纳入偿付能力监管的养老保险公司,受托管理的封闭式短期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年度新增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末公司净资本的10倍等。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阅了相关官方网站后发现,进入2014年以来,6家养老保险公司中仅有平安养老推出了三款个人养老保障产品。

  有养老保险公司人士透露,监管从审慎的角度出发,在今年对个人产品的备案批复比较少。同时其也表示,在《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养老保障产品的监管后,或将有更多公司参与到竞争当中。

  前述大型人寿保险公司养老投资业务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新规更大的意义在于,个人投资者对“类年金”产品的了解将会加深,从而促使更多企业参与养老保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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