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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党内法规清理全部完成 废止及失效占58.7%

发布时间:2014-11-19 9:22:47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据新华社电 《中共中央关于再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日前发布。根据《决定》,纳入第二阶段清理范围的新中国成立至1977年期间中共中央制定的411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160件被废止,231件宣布失效,20件继续有效。

  《决定》的发布,标志着中央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全部完成。

  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由中央办公厅牵头组织实施,前后历时两年。通过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000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筛查,共梳理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1178件。经过清理,废止322件,宣布失效369件,二者共占58.7%;继续有效的487件,其中42件需适时进行修改。

  中央要求,凡废止、宣布失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依据,但是要按照档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文件的存档、查档利用等工作,发挥好这些文件的历史资料价值和资政育人作用。

  中央强调,这次集中清理工作结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即时清理作为制定或者修改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一个必经环节,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同步维护党内法规制度的协调统一。继续有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及时汇编成册,以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遵守执行。对不涉密或者可作解密处理且适宜公开的继续有效文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向社会公布。

  焦点

  规范党内同志称呼文件保留

  对于清理出来的文件,中央采取了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等三种处理方式:

  凡文件主要内容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或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文件已明显不适应现实需要的,文件已被新的规定涵盖或替代的,一律废止。

  例如,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一些中央文件关于刑事案件处理程序的规定,与目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抵触。这类文件都在此次被废止之列。

  凡调整对象已消失、文件事实上已不再执行的,文件适用期已过的,有关事项或任务已完成、文件不需要继续执行的,一律宣布失效。

  例如,上世纪50年代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党内监察委员会的规定,由于目前党内不再设立监察委员会,这些文件事实上已失效。

  凡文件内容不存问题,或者虽存在一些问题但不影响继续执行的,或者目前尚无其他文件可以替代、废止时机条件还不成熟的,继续有效。

  例如,1959年《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1965年《中央关于党内同志之间的称呼问题的通知》等,虽有一定历史痕迹,但对当前工作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被保留了下来。

  清党规需“过五关”

  第一关:确定清理范围。

  中央办公厅会同国家档案局,对新中国成立至2012年6月期间出台的2.3万多件中央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将其中规范党组织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1178件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纳入清理范围。

  第二关:部门审核。

  根据“谁起草谁提出清理意见”的原则,中央办公厅将清理文件分送50多个中央有关部委和单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研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

  第三关:集中审核。

  中央办公厅会同中央纪委机关、中央组织部等成立集中审核工作组,对初步清理意见进行研究论证,对清理文件逐件审核,形成拟废止、宣布失效、继续有效3个文件目录。

  第四关:征求意见。

  中央办公厅将上述3个文件目录分送有关部委和单位征求意见,形成一致的文件清理处理意见。

  第五关:审批发布。

  中央办公厅起草清理决定稿,按程序报请中央审批通过,以中共中央文件形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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