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核安全局拟搭建 近期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近期,“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第三届技术和科学支持机构(TSO)国际会议”(以下简称“TSO国际会议”)在北京召开。在会议上发布的由国家核安全局组织编写的《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三十年征文集(1984-2014)》(以下简称《文集》)中,环保部副部长、国家核安全局局长李干杰发表了署名文章讨论核安全监管所面临的挑战。
李干杰在《文集》中发表的署名文章《深入贯彻核安全观全面实现核安全监管现代化》(以下简称“《现代化》”)中指出,当前核安全监管的主要矛盾是,核安全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在当今核事业快速发展的历史条件下人民群众对核安全日益增长的需求之间的矛盾。
李干杰在TSO国际会议上介绍,国家核安全局成立于1984年,最早由国家科委进行归口管理。1998年,国家核安全局整体并入原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核安全局的职能得到整合优化;2008年,环保总局升格为环保部,并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2011年,国家核安全局业务职能部门从一个司扩充为三个司,核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实现重大进展。
迄今未发生国际核能事件分级 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
李干杰在TSO国际会议上介绍,中国已建立了一套覆盖全面、层级清晰的核安全监管技术支持机构组织体系。
目前,我国中央一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由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三个核与辐射安全业务司、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和两个技术中心组成,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六个地区监督站分别为华东、华南、西南、华北、西北和东北监督站,两个技术中心分别为核与辐射安全中心、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各省以及部分地市级环保部门均建立了相应的辐射环境技术支持单位。
李干杰指出,目前,中国核安全监管专业人才队伍的规模已达到局机关100人、中央本级1000人、地方10 000人。
李干杰介绍,国家核安全局对20台运行核电机组、28台在建核电机组、19座研究堆和临界装置、20座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民用核设施实施了核安全许可证管理;对11万多枚在用放射源、12万多台套射线装置实施了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
根据环保部的统计,截至2014年4月,我国共有商业运行核电机组20台,均一直保持良好的安全业绩,迄今未发生国际核能事件分级2级及其以上的运行事件。我国在建的28台核电机组建造质量均处于受控状态。
国际核能事件分级(International Nuclear Event Scale,简称 INES)是指根据核电站事故对安全的影响做的分类,该分类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核能机构(NEA)设计。INES分级表将核事件分为7个级别:1级至3级称为“事件”,4级至7级称为“事故”。
同时,多年的监测结果表明,我国核电厂周边环境辐射水平处于天然本底正常涨落范围内。近10年来,我国放射源安全管理水平明显提高,辐射事故年发生率由20世纪90年代的每万枚6起下降至目前的每万枚2起以下,辐射安全监管成效进步显著。
因此,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国家核安全局副局长刘华在TSO国际会议上公开表示,“中国的核安全水平还是处于中等偏上的”。
《核安全法》纳入十二届人大的二类立法项目
尽管我国核与安全监管取得重大成绩,但李干杰在《现代化》一文中坦承,核安全监管领域依然存在四大挑战。
首要挑战是法律法规的系统性不足。一是现有核安全法规体系中缺少一部规定安全管理基本制度的基本法,即《核安全法》。二是内容上有欠缺,在法律中缺乏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公众权益的保障以及核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三是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企业的安全责任需要明确。四是一些法规、部门规章职责交叉,甚至抵触,不利于核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五是部分以IAEA为标准蓝本的技术导则和可操作不强,在具体操作中存在解释不清、理解不一致等情况。
李干杰介绍,针对这种情况,2010年的“核安全监管综合评价(IRRS)”所做的评估报告中专门提出,“建议中国应加快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巩固和完善中国核安全基础” 。
21世纪经济报道获悉,《核安全法》已被列入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二类项目。“我们已经组织起草了《核安全法》的草稿,正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以进一步修改。”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翟勇对21世纪经济报道介绍。
其次是,核安全监管组织机构的完整性不足。李干杰指出,我国核安全监管机构是环保部的“一块牌子”,还不是相对完整的专门监管实体,核安全监管机构的资源配置、人员选拔等很难体现核安全领域的特殊性,与当前核能先进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存在较大差距。
刘华在《文集》一书中发表署名文章《核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称,这种机构设置一方面影响了对外开展工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内部工作的有效性和效率。IAEA在2010年“核安全监管综合评价”中建议,中国应将核安全监管机构建成一个具备相应能力的实体机构。
李干杰还指出,部分核设施的监管职能由行业发展部门实施,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没有独立性,可能导致安全决策的保守性不足,进而影响核安全。
第三,核安全监管技术能力的坚实性不足。李干杰指出,核安全审评缺乏独立的分析评价、校核计算和试验验证手段;现场监督执法装备不足;全国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尚不完善;核事故应急能力仍有欠缺;科研投入不足,科研队伍仍不成熟,监管方法、手段以及审评方式的改进缺乏基础科研支撑;核安全公众宣传和教育力量薄弱;核安全国际合作能力不足,利用国际经验提升我国核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识和能力仍显欠缺。
此外,核安全监管领域的第四个挑战是,核安全文化的普及性不足。“部分人员对核安全的重要性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口头、书面,不能够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对核安全风险的严峻性和核安全事故后果的严重性缺乏清醒的认识。”《现代化》分析。
拟于近期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
李干杰在TSO国际会议上说,“中国的传统建筑往往采用四根大梁,八根支柱的架构形式,现代建筑学强调基础和支撑的力学搭配,核安全监管系统就像一座大厦,也要强调坚实的基础保障它屹立不倒,牢固的支撑保持它坚不可摧。我们的核安全监管大厦也有四块基石、八项支撑,或者称其也有四根大梁、八根支柱。”
对核安全监管的“四梁”,李干杰指出,一要夯实法规制度基石。抓紧制定《核安全法》,完善以《原子能法》、《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为统领的核领域法律顶层设计。
“制定《核安全法》,作为核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制定《原子能法》作为核工业发展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加上现有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三部法律分别从环境保护、核安全管理和产业发展的不同角度,形成合力,共同构成我国涉核法律顶端,形成有机整体。”《现代化》一文解释。
其次,要夯实机构队伍基石。推动建立隶属于环境保护部的、机构完整的国家核安全局。三要夯实技术能力基石。建设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项目,形成独立分析和试验验证、信息共享、交流培训三大平台。四要夯实精神文化基石。落实习近平主席提出的理性、协调、并进的中国核安全观,普及核安全文化,强化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进取意识、规矩意识。
李干杰透露,国家核安全局拟于近期发布核安全文化政策声明,阐明对核安全文化的基本立场,阐述良好核安全文化的8项特性。
在“四梁”之外,对核安全监管的“八柱”,李干杰解释主要是指审评许可、监督执法、辐射监测、事故应急、经验反馈、技术研发、公众沟通和国际合作。
李干杰在《现代化》一文中对审评许可进一步解释为,一方面要从核安全极端重要性以及核安全监管特殊规律处罚,按照基本核安全要求,坚持许可原则,不简单适用“取消”或者“下放”;另一方面要创新许可改革方式,消除因部门职能交叉带来的重复许可,进一步简化许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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