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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解释是更好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措施”

发布时间:2014-10-24 9:14:4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专访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莫纪宏

  《21世纪》:作为一名宪法学者,如何理解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

  莫纪宏:这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第一次以党的文件的形式就依法治国问题作出全面规划,是执政党实行依法执政、依宪执政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新探索和新实践。

  它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不同于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社会主义”,它的基本目标是“社会主义”,具体的实现路径是“法治”。

  这条道路坚持的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原则,并且将“秩序优先”、“制度保障”、“法律指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特征。

  《21世纪》:四中全会公报中提出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宪法解释这个词对普通公众有些太陌生。

  莫纪宏:宪法解释是推进宪法实施的重要措施,因为作为根本法,宪法比较原则和抽象,如果不加以解释,在实践中难以被遵守和适用。

  我国宪法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但目前缺少一套严格的程序,造成实践中没有很好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也一定程度上导致宪法在实践中未能得到很好实施。

  当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曾经行使过宪法解释权,比如2011年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进行第4次立法解释时,首先就对宪法第89条进行了解释。

  《21世纪》:如何实现“依宪执政”,比如如何落实公报中提出的宪法监督?

  莫纪宏: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广义来讲,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有保障宪法实施的职责,狭义来讲,我国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包括主动监督,比如检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工作中有没有问题;也包括被动监督,比如按照《立法法》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也就是违宪审查。

  可以看到,公报内容包括了两层含义:一是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二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

  实际上既强调了广义上的监督,更是主要把宪法监督的责任交给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所以说,公报的内容很务实,抓住了问题的核心,指出了宪法实施的关键在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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