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2017年起可普选特首 候选人限定二到三名
昨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至此,香港政改“五步曲”已经走完了“第二步”。
根据决定,从2017年开始,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选举可以实行由普选产生的办法,但须组成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提名产生二至三名行政长官候选人。昨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发布会,回答相关提问。
1 回应提名委员会提名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
有记者在昨天的发布会上提问,很多香港市民希望自己去选举一个行政长官,而不是由政府去给他们提供一、两个候选人。
对于候选人如何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飞在新闻发布会说,1990年制定基本法的时候,当时对于行政长官普选采取什么方式、怎么提名,有很多种方案,如公民提名、政党提名、议员提名,当时有好几十个方案。最后基本法第45条第二款确定,行政长官的普选是要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照民主程序来提名。
李飞说,提名委员会是一个专门提名的机构,在这个机构当中不是少数人联名就可以提出候选人的,它要体现这个机构的集体意志,最普通的做法是少数服从多数。
2 回应候选人人数二至三名
可避免程序复杂、成本高昂
李飞说,多年来香港围绕行政长官提名的候选人人数,经过了多次的咨询。前不久特区政府为期五个月的咨询中,多数的意见都认为,行政长官的候选人二至四人比较合适。“二至四人”就包括本次决定中规定的“二至三人”。
李飞介绍,根据香港的选举实践,到目前几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几乎都是二至三个候选人。
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他说,候选人规定为二至三名,可以确保选举有真正的竞争,选民有真正的选择,并可以避免因候选人过多造成选举程序复杂、选举成本高昂的问题。
李飞说,按照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来基本法附件一的修改,也就是未来特区政府要提出来的普选法案,还要按照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对候选人进行更具体的规定。
3 回应普选办法是否符合国际标准
所谓国际标准非普遍人权
近期,香港有一些人用比较激进的言行要求公民提名行政长官的候选人,并且要求特区的普选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还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要对普选的办法做出这种“关闸性”的规定。
李飞说,香港社会一些人讲的所谓国际标准,主要是指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的规定。公约规定了多项普遍人权,但第25条规定的权利最为特殊,其所规定的选举权不是普遍人权,它是一项公民政治权利。
李飞解释,政治权利必须由法律赋予,由于选举权要通过各国的选举法律来实现,而各国法律规定的选举制度并不一样。所以,公约第25条确立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原则,最终还是要通过各国各地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去规定。
他说,香港基本法45条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长官由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
李飞认为,香港一些人不讲按照基本法搞普选,而是反复鼓吹要按照“国际标准”搞普选。实际上,这些人的“国际标准”,完全按照他们自己量身定做。
“正是因为这些人的言行,使得香港社会浪费大量时间讨论不切实际的主张,用世界上无确切定义的所谓"国际标准"去诱使人们陷入似是而非的混乱概念之中,使真正需要讨论的问题得不到充分的讨论。”李飞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就是为了使讨论严格遵循基本法,对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作了规定。
4 回应香港特首须爱国爱港
特首对香港和中央双负责
本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香港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这是不是意味着行政长官也需要爱共产党,香港人能不能分开国家和中国共产党这两个概念?
李飞说,香港的行政长官必须由爱国爱港人士担任,这是香港基本法的规定。
根据香港基本法,特区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是双首长、双负责,行政长官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既要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也要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
“这就决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必须拥护中央政府,必须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李飞说。
李飞说,如果香港的行政长官与中央对抗,不爱国爱港,在“一国”之下的“两制”就行不通,“一国两制”方针就要告吹。
李飞解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导地位。拥护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来说是不言而喻的。
人民日报社论:香港政制发展走好关键一步
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作出决定,明确了行政长官普选的原则和制度框架。这既是一项重大法律决定,也是一项重大政治决断,体现了中央落实香港行政长官普选的坚定立场,有利于香港更好地凝聚社会共识、达成普选目标,走好香港政制发展的关键一步。
任何国家和地区实行普选,都是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香港特别行政区也不例外。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对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包括政治体制,中央有决定权。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规定,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改,中央有决定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作出决定时,全面考虑了“一国两制”的根本宗旨和基本法的有关规定,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了香港社会各界就行政长官普选问题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符合基本法和香港实际情况,决定内容合法、合情、合理。
决定有关行政长官普选制度核心问题的规定,充分考虑了香港的实际情况,兼顾了香港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体现了均衡参与的原则;决定规定香港合资格选民人人有权直接参与选举行政长官,体现了选举权普及而平等的原则,是香港民主发展的历史性进步。可以说,2017年如期落实行政长官普选,体现着中央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一贯立场,也代表着香港社会的主流民意。
一段时间以来,香港社会关于行政长官普选问题的争议激烈,表面上是制度之争、规则之争,实质上是政治问题。一些人要求在基本法之外另搞一套所谓的普选办法,如果不答应他们的要求,就不是“真普选”,就不符合所谓的“国际标准”,有些人甚至为了一己之私骑劫香港民意,不惜破坏香港法治传统和社会秩序,损害香港同胞福祉和国家民族利益。其目的,就是要扮演搅局者和麻烦制造者的角色;其实质,无非是想把香港变成“独立或半独立的政治实体”。不能允许与中央对抗的人担任行政长官,这是基本法的根本要求。守住这条底线,不只是为了国家安全和利益,从根本上讲,也是为了维护香港利益,维护广大香港同胞、投资者的根本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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