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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金融支持样本:雅安方案搁浅凸显公益信托制度难题

发布时间:2014-8-6 8:50:39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冀欣

  实习记者 王丹 北京报道

  几经波折,历时近一年的沟通协调,雅安震后信托业协会牵头全体信托公司力推的一项公益信托计划,最终无奈宣告搁浅。

  最核心的掣肘,依然在于审批问题,这让原本计划借上述项目捋顺机制与流程,将公益信托设计成“标准化”制度安排的设想,再次流产。

  多年来,公益信托一直被监管方及业内大力倡导并寄予厚望,但始终成果寥寥,机制层面原因最为显著。使得一些重大灾难如汶川地震、雅安地震后,信托行业寄望介入金融支持的想法难以落地实现。而今,云南鲁甸灾情又至,这种原本可在援助过程中发挥重要功用的公益信托制度所面临的诸多运作障碍再次被抛出。

  雅安公益信托计划止步审批

  去年雅安地震后,信托业协会便酝酿出面统筹各公司发起设立公益信托,为支援灾情提供金融支持。

  彼时初定的方案是,将各公司提供资金中的一部分第一时间以捐赠形式给予雅安灾区,剩余暂未使用的部分统一归集设立公益信托,必要时用于指定的救灾公益项目。

  在这款信托计划的受托人选择上,也经过了几次变化,初定的机构为中铁信托,此后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还提出了9家公司联合受托的模式,选择方式基本以不同区域圈定一家,目的是未来发生于不同区域的灾害都能有一家公司负责牵头安排相关事宜。

  除了为灾区提供支援,更为深层次的一项意图在于,信托业协会及监管方面希望借此推动这一单集结行业力量公益信托的落地,将这一制度安排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各个层面的问题捋顺,使多年来倡导的公益信托形成“标准化”的业务模式,从而加快推进速度。

  为达成这一目标,相关方面不但多次进入灾区“尽职调查”,考察资金运用方式及领域,更不断协调各方希望促成这一项目的最终落地。

  然而最终的结果是,这一单被寄予厚望的公益信托因未通过民政部门审批宣告搁浅,数十家信托公司的捐赠资金只能转交于相关公益机构进行投放和运作。

  这当然不是公益信托第一次止步于审批难题。

  2008年汶川地震,总部位于四川当地并长期介入公益事务的中铁信托便将相关计划摆在了监管部门案上,计划以公益信托方式提供援建支持,最终同样停摆于难以协调的审批难题。

  早在2004年,中融信托便开始酝酿公益信托业务,“中华公益慈善信托计划”原定委托多个城市商业银行向全社会募集,资金用于“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中华慈善总会为该信托计划的监察人,光大银行为保管银行,这是国内信托界首个获得国家民政部和银监会批准的公益信托项目。但这次革命性的突破,却在即将成行时受到金信信托弊案爆发牵连,胎死腹中。

  被认为完全符合公益信托定义的第一次实质性操作则来自于长安信托,2008年汶川地震后,长安信托专门推出“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 募集1000万元,用于陕西地震灾区受损中小学校校舍重建、援建新的希望小学等公益项目。募集的资金来源为四家法人机构,由上海东方爱心基金会担任公益信托执行顾问,西安希格玛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信托监察人,对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运用进行监督,并成立了委托人大会。

  亟待突破三大制度性障碍

  尽管几年来多家信托公司都抛出了“公益信托”概念,但实际上参照《信托法》相关规定,设立公益信托必须满足“为公共利益目的设立、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非公益目的、设置信托监察人”四大要件。

  以上述标准衡量,目前大多数类似项目都未涉及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和信托监察人设置,推出的仅限于“具备公益性质的集合资金信托”,真正意义上的公益信托为数甚少。

  据多位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的业内人士表示,公益信托长期难以大规模开展的主要原因在于,目前我国的公益信托制度还非常不完善,虽然2001年颁布并实施的《信托法》对此有过专章阐述,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指导条文。

  从实际操作过程来看,最直接的难题在于审批层面。目前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多数是民政部门,也可以是教育、卫生、文化等部门。尽管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但由于批准设立公益信托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审核程序无明确规定,信托监察人及其选择标准未知,相关执行制度都没有被激活,成为公益信托最大的运作障碍。

  公益信托发展的另一个重要束缚是税收问题。当前我国公益法人享有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但公益信托却没有专门的税收规定。据了解,发达国家的公益信托或公益性的私人基金会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具有避税功能,因此国内现行税制对信托业的发展非常不利,甚至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

  除此之外,信托资金募集仍受集合信托计划的自然人数量和资金金额限制,也使公益信托处于难以操作的窘境。

  此外,信托制度的社会认知度不足,大大增加了公益信托的协调成本和推广难度;公益财产规模小,难于留存沉淀资金,使其无法发挥资产管理能力,导致无处提取管理费用,这也为公益信托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对此,中铁信托副总经理陈赤提出三项建议:一是希望民政及相关部门能在未来对公益信托制度的审批流程响应配合;二是希望在设计信托税制时,能充分考虑公益信托的特殊性,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三是希望信托的监管部门能够针对公益信托的资金门槛、参与份额等提出有别于普通集合信托的特殊制度安排。(编辑 马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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