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出台十大考核指标 打分“大气十条”实施情况
实习记者 牛牧遥 北京报道
7月27日,环保部、发改委等6部委联合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
考核办法(试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是对5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具体落实。”中国环科院副院长柴发合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实施细则》内容十分丰富,这是近年来最详细、最严格的环保考核方案。
根据《实施细则》,国家将对地方政府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分别评分,满分均为100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共10个省(区、市)评分结果为前述两类得分中较低分值;其他地区评分结果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分值。
“对三大重点地区考核严一些,是因为这些地区空气污染较重。既考虑了定量的结果指标,也考虑了定性的努力过程指标。”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大气处处长逯世泽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根据《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将作为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各地分配到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也将与此挂钩。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细化重点地区PM2.5的考核目标
根据《考核办法》,对于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有“两种标准”。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重庆(广州等9个城市)将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实施细则》指出,对考核PM2.5的省份,以2013的PM2.5年均浓度作为基数,2013年度不考核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2015、2016年度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35%、65%,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2.5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在计分方法上, 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满足考核要求,计60分;未满足考核要求的,按照PM2.5年均浓度实际下降比例占考核要求的比重乘以60进行计分;PM2.5年均浓度与上年相比不降反升的,计0分。
同时,在完成年度考核要求基础上,超额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30%以上(含)的,计40分;低于30%的,按照超额完成比例占30%的比重乘以40进行计分。
对三大地区以外的考核PM10的省份,以2012年的PM10的年均浓度作为基数,但 2013年度不考核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2014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由各地方人民政府自行制定或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10%;2015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30%;2016年度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达到《目标责任书》核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的60%;2017年度终期考核完成《目标责任书》核定PM10年均浓度下降目标。
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根据《考核办法》,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国务院设置了十大考核指标:
具体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12分)、清洁生产(6分)、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10分)、燃煤小锅炉整治(10分)、工业大气污染治理(15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8分)、机动车污染防治(12分)、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5分)、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6分)、大气环境管理(16分)等10项指标。
其中,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这项指标值得关注。为此,《实施细则》将该项指标细化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4项子指标。
《实施细则》也对该项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严禁建设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对于确有必要建设的在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的基础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补办相关手续;完成年度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其中2014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十二五”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制定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有序推进重污染企业梯度转移、环保搬迁和退城进园。
“在处理过剩行业违规项在建的三类项目中,对确有必要的项目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补办手续,但对何谓却有必要的项目要严格论证。”一位地方政府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分析。
《实施细则》提出,该项指标分值12分,其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各占2分,落后产能淘汰占6分。
对于该项指标的考核,国家将根据发改委、工信部认定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和违规在建项目分类处理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控制,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违规核准、备案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对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清理,满足上述工作要求的,计2分,发现一例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提供的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证明材料,考核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经现场核查证实完成当年环保搬迁任务的,计2分,否则计0分;根据全国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对各地淘汰落后产能指标计分。
今年三区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的10个指标中,除了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这项指标,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指标为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
根据《实施细则》,该项指标包括“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煤炭洗选加工”、“散煤清洁化治理(仅限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国四与国五油品供应”四个子指标。
《实施细则》对第一个子指标做了细化。2014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5、2016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相比实现负增长,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分别完成1300万吨、1000万吨、4000万吨、2000万吨的煤炭压减任务,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珠三角区域煤炭消费总量与2012年持平。
“根据大气十条,要求珠三角与长三角地区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而根据《实施细则》要求从2014年到2017年每年都要保持与2012年持平,也就是零增长,这说明要求进一步调高。”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高级顾问杨富强分析,其中江苏省和上海市控制煤炭消费总量的任务最重
《实施细则》还提出,严格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和广东省珠三角区域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现有多台燃煤机组装机容量合计达到30万千瓦以上的,可按照煤炭等量替代的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机组。
此外,《实施细则》还对散煤清洁化治理这一子指标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相关地区制定散煤清洁化治理实施方案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洁净煤利用目标与洁净煤替代项目;按照年度计划要求,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到2016年,北京市民用洁净煤使用量达到33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100%;到2017年,天津市、河北省民用洁净煤使用量分别达到270万吨/年、1800万吨/年,洁净煤利用率达到90%以上。(编辑 王世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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