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其“跑路” 不如申请破产保护
当老字号药企温州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由于负债过高、资金链断裂而濒临倒闭时,没有人想到它会东山再起。
如今,作为企业新的战略投资人,王爱超正为企业的经营业务忙得不亦乐乎。“企业历史上最佳营业额是2.3亿元,我要让企业在今年超过这个数额。”
王爱超的信心、企业的起死回生,来自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行的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据了解,从2012年6月温州兴瓯医药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到2013年4月司法重整成功,用时仅9个月。
“与其‘跑路’,不如申请破产保护。”如今,尝到司法破产重整甜头的王爱超,只要遇到身陷经营困局、有“跑路”念头的同行,都会这样劝告。
快速处置
试行简化审理程序,2013年审结破产案件153件
近年来,温州一些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濒临破产,企业家“跑路”、跳楼事件时有发生。同时,耗时耗力的司法破产程序,让大量企业望而却步。
“从以往全国法院审结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的平均审理周期都要两三年,长达十几年并不罕见。破产程序每延长一天,待清偿财产的有形损耗、无形损耗和流失的风险就增加一分。”温州中院院长徐建新说。
破解司法破产程序繁琐的困局势在必行。为此,温州市两级法院大胆利用温州金融改革“先行先试”的独特优势,探索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2013年3月,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试行简化破产案件审理程序的会议纪要》。
记者看到,《会议纪要》规定,试行简化审理程序的破产案件,一般应在裁定受理后6个月内审结。其中无财产且可以向债务人或其负责人、实际控制股东直接送达相关文书的破产案件,一般在裁定受理后3个月内审结。
同时,受理通知期限被缩减至10天、债权申报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40天、终结破产程序的审查期限被缩减至5天……“实践中,有相当数量的案件属于无产可破,相关人员也下落不明,导致相关文书不能直接送达,故只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应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这就影响了案件审理进度。”徐建新说,对此,我们主动对无产可破案件审理再简化,规定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张贴在债务人的工商注册地、管理人办公地和受理法院的公告栏,并拍照附在案卷中。
此外,温州市两级法院对在股东、债权债务、公司实际运作等方面有高度关联性的企业的破产案件采取并案审理机制,即通过管理人的统一指定、审理环节的优化组合,“打包处理”债权债务。
能够压缩的期限尽量压缩,能合并处置的事项尽量合并,简化破产程序的试行,大大加快了破产案件的审理进度。据温州中院民二庭庭长鞠海亭介绍,2013年,温州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98件,审结153件。
权益维护
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促成一大批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实践证明,把企业引入司法破产程序,不仅让企业老板避免了非法追债带来的人身安全威胁,为债务人提供了司法防护墙,也让债权人、企业员工的利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以往,由于对破产的社会调整功能缺乏正确的认识,加上较多中小企业的财务账册不规范,甚至涉嫌偷税漏税,中小企业申请破产的积极性很低。债权人在债务人濒临破产时,也通常首选抢先申请执行以获得最大利益。”徐建新说,但是,很多企业是无产可破的“僵尸企业”,很多借贷纠纷审结后无法执行,导致“僵尸企业”占据的市场资源依旧得不到释放,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法律公信力受到损害。
“由于申请破产必须事先对申请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审计,这不仅让一些生产经营不规范的企业噤若寒蝉,也让债权人出于维护自身债权利益的考虑,对债权申报、出席债权人会议、企业财产拍卖的关注度明显提高。”鞠海亭说,截至目前,温州两级法院通过“执破衔接”共受理98件破产案件,已审结58件,使一大批案件得以成功执结。
“值得注意的是,破产审判已经从以破产清算为主转向破产清算、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三位一体的新格局。”徐建新说,温州市中院出台了《关于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衔接的会议纪要》,要求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且挽救无望的企业,及时终结执行程序,引导进入破产程序;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但有发展前景并且仍然处于经营状态的企业,则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破产重整或和解程序,进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在温州中院还了解到,一些破产企业把机器设备、有形资产、客户资源等全部移到新设企业中,认为这种“腾笼换鸟”可以逃债。
“司法破产程序就是有力打击此类逃废债行为的一种手段。”鞠海亭介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防止逃废债行为的通知》明确要求,对查实的“假破产、真逃债”的案件,法院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以便对其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呼吁
修改和完善破产法,以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难题
在短短一年多时间里,温州两级法院简化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也不得不承认,破产审判是一项系统工程,仅靠法院内部压缩办案期限,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问题。
作为多个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浙江温州光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光说,“破产企业税务减免及核销、工商注销登记、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核销和破产、重整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均存在法院相关破产裁定尚不能完全适用的问题。”
事实上,解决破产案件审理周期长的最大难题是法律制度的缺失。徐建新谈道:“作为我国企业破产法重大制度创设,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案件的审判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管理人的职权并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认同,管理人在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企业的相关信息时,或要求公安、海关等部门协助解除财产查封、冻结和扣押措施时,往往得不到相关部门配合。”
鞠海亭还提到管理人的报酬问题,“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我们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作为计酬标的,分段规定了管理人报酬的上限比例。但是,现实中企业破产和解、重整案件情况复杂多样,给管理人的工作带来的变化并不确定。比如,管理人负责经营债务人业务的,增加了管理人工作量;债务人自行经营业务的,减少了管理人工作量。认识不一致的债权人谈判会增加管理人工作量,而认识一致的,就会使管理人得以迅速解脱;和解、重整程序可能因顺利执行而终结,也可能因执行失败重新转为清算程序。
为此,许多司法界人士呼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破产法,以期解决上述问题。此外,周光还提到,企业破产并不是不光彩的事情,它是保护企业、减少亏损的方式,特别是企业破产并不会影响个人资产,前提是两者之间没有捆绑在一起,“建议企业老板重新认识破产的意义,规范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不仅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基石,也是公民个人权益的防护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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