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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扩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

发布时间:2014-4-22 7:51:00 来源:北京商报 浏览: 【字体:
    北京商报讯(记者 蒋梦惟)在昨日开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做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针对环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修订草案四审稿扩大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范围。 
    尽管公益诉讼去年首次被写入法律,让环保组织看到了更多维权希望,但此前接连公布的环保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三审稿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限制却让业内感觉到了某种程度的倒退。三稿草案规定,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内坦言,上次调整后对于环保公益诉讼主体的规定看似放宽标准实则变相收窄了范围。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甚至表示,在三审稿的规定下,全国仅有中华环保联合会总会有资格提出环保公益诉讼。 
    业内表示,如四稿扩容内容属实,那么环保公益诉讼主体范围起码扩大到了地方,与此前业界期望基本相似,希望最终新修订的环保法能将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门槛设得低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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