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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投资审批转备案 额度放宽至10亿美元

发布时间:2014-4-18 8:50: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转备案的势头不可逆转。近日,发改委、商务部两大投资审批机构先后发表相关文件。

  4月16日,商务部发布了《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进一步促进和发展境外投资,提高境外投资便利化水平。

  与现行《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最明显的变化体现在审批规定上,其中第二章第六条规定,“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别(地区)和敏感行业的,报商务部核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报商务部和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就在上周,4月8号,国家发改委发布《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即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9号令,今后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外,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中方投资10亿美元及以上,涉及敏感国家、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实行核准制。

  “企业境外投资审核涉及发改委、商务部、外汇局三大机构,审批转为备案是一个大的趋势。”国家发改委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司境外二处处长刘霞17日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

  刘霞是在首届中国跨境投资并购峰会上接受本报专访的。该峰会由21世纪传媒和晨哨网主办、商务部投资促进局联合主办。刘表示,9号令最核心的方面在于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权限,缩小了核准范围,对一般境外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境外投资项目不再按原来区分资源类、非资源类分别设1亿、3亿美元的审批下限,而是统一将审批额度放宽至10亿美元。”

  除了额度放宽外,权力下放也是9号令的核心进展。刘霞介绍,中方投资10亿美元以下项目一律实行备案,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备案;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和新疆建设兵团等投资部门来进行备案。

  针对两大部委明确的放权信号,地方政府、企业界均表示这将对跨境并购形成重大利好。“各部门开放度不一样,走的脚步不一样,但是他们在各自的立场上都往前走,我觉得这一点是鼓励的。”上海市商务委外经处处长孔福安在跨境并购论坛上表示。

  然而,尽管有以上的政策放松,各界仍然指出政策细节及执行层面仍有进一步改进的空间。孔福安特别指出,9号令中第二十四条针对并购贷款的相关政策还有进一步放开的空间。

  9号令中第二十四条表示,对于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准或者备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事实上,审批转备案此前已有地区性实践。2013年9月27日,国务院批准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明确了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境外投资管理方式、构筑对外投资服务促进体系,包括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实行以备案制为主的管理方式、对境外投资一般项目实行备案制、加强境外投资事后管理和服务以及支持自贸区内各类投资主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

  弘毅投资总裁赵令欢此前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曾指出,从审批制到备案制,如果仅从一单业务上来说,是时间的便利。但这背后真正的意义,是政府职能的转变。

  “原来的审批制,每个步骤都要经过审批,发改委要签路条,商务部要审批等,多个步骤十分复杂。而现在,自贸区‘一个口子受理,一张表格集成’,大大提高了资金出海的效率。”赵令欢道。(编辑 李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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