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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规范互联网保险

发布时间:2014-4-17 7:59:00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 【字体:

  网销理财产品需醒目标注收益不确定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佩霞)昨日,深圳商报记者在深圳一寿险总公司证实,保监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已下发至各公司。《通知》对互联网保险的定义、经销互联网保险的企业条件、网页宣传内容、反洗钱规范等均有明确规范。其中规定寿险公司网销产品需醒目标注收益不确定,而且还需校验投保人账户真实性。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宣传和销售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产品,须在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标注收益不确定性,不得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据记者了解,不少寿险公司网销这类产品时,以上述险种有预定利率为由,误导消费者保本保收益。其实不存在确定的保本保收益保险理财产品。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公司应加强互联网保险业务收付费管理,注重资金收付安全性,严格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人身保险公司通过电子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预授权扣款等电子支付方式收取保费的,收付款账户须为人身保险公司在电子银行或合法第三方支付平台设立的指定账户。人身保险公司应校验投保人账户信息真实性,确保收付款人为投保人本人。

  《通知》所指的互联网保险,是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相关业务。人身保险公司应以总公司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实现集中运营和管理。

  人身保险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应具备经营期间偿付能力保持充足Ⅱ类;公司运营和业务管理系统支持在线投保、保全、退保、理赔等运营功能,以及交易信息保存、单证实时查询、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服务功能,咨询和销售人员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书(A证)等条件。

  人身保险公司不得委托未取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的合作机构代收保费,代行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回访及服务等关键性职能。

  销售页面至少应包括产品名称(宣传名称和条款名称)、销售区域、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初始费用及退保损失、缴费方式、客户服务方式、保单获取及查询方法等内容。

  人身保险公司通过合作机构网站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应于合同成立24小时内将保单完整信息导入人身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

  《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须在销售页面以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的黑体字列明公司经营区域范围。对于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银行开户地均不在人身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内的客户,人身保险公司须通过有效途径提示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的问题”。表明保监会已认可跨地网销寿险产品。

  《通知》规定,各人身保险公司总公司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业务实行属地监管。投保人所在地保监局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具有直接检查和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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