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标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日前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送审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送审稿指出,对于此次修订稿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现有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送审稿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进行了规定。
送审稿指出,对于此次修订稿中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这三项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此外,为增强可操作性,此次修订还明确了估价规则和连续采购的要求,增加了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具体情形,删除现有规定关于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规定,并规定各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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