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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金改细则会否扩围

发布时间:2014-3-18 8:37: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浏览: 【字体:

  温州金改细则会否扩围温州金改民间借贷

  东方IC 图

  今年3月1日起,市场高度关注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与其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正式在温州实施。这是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也是温州金融改革又一次突破

  自从2012年3月28日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获批实施以来,它一直成为社会热议焦点,各种舆论甚嚣尘上。今年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稳步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有关“民营资本发起设立银行通过试点总结经验后推广”的发话,各界对于温州金融改革投注了更多的期待

  温州,不缺关注,不缺焦点,更不缺外界的期待。3月12日晚,江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负责人李先生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他一直在关注温州金融改革的动向,并期待“温州的经验能复制到我们这儿”,时间表则是“尽快”。

  李先生口中的“温州金改最新动向”是,今年3月1日起,市场高度关注的《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称“《细则》”)与其母法《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在温州实施。这是中国首部金融地方性法规,也是温州金融改革又一次小小突破。

  《细则》和《条例》的出现并不意外。有观点说,“民间贷款”一直以来都在“温州金改”的“灰色地带”,政府想“躲”也“躲”不过。因此,面对温州活跃的金融市场,从2012年3月28日至今,官方高度关注,并倾注了不少精力。这本身就决定了温州金改不会放过相关的创新性细节。

  正如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市长陈金彪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所言,鼓励和探索民间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是温州金融改革的重要方向,“对民间资本流动性的增强,使用效率的提高都有好处”。

  此次法案的正式实施,是否能为温州民间借贷“扫除阴霾”?实施细则具体如何突破?创新点在哪?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意义何在?如何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全国性金融细则?

  市场存“急迫性”

  温州是全国民间资本最为活跃的地区之一。民进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浙江省民营投资企业联合会会长周德文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说,“浙江民间资本活跃,尤其是温州民间借贷的规模相当大,高峰期一度有1200亿元,现在估计还有800亿元的规模。”

  民间借贷带来了地下市场的活跃,但也带来了纠纷。有消息称,2013年,温州全市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案件1.6万余件,标的额为180余亿元;收案数比2012年下降15.8%,标的额下降21.9%,“但金融借款纠纷仍在攀升,2013年,当地法院共受理金融纠纷9062件,同比上升40%,银行不良负债率保持高位运行、小幅增长态势”。

  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长期处于灰色地带,风险也逐日累积。李先生就清楚地记得,几年前,温州关停倒闭的企业从个别现象向群体蔓延,一度引发了“温州民间借贷危机”。

  “就目前来看,民间融资一直作为灰色地带存在,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政策时紧时松,也不利于它正常发展。”周德文证实,“浙江中小企业多,正规渠道的融资满足度很低,只有10%,一般都会寻求民间借贷。”

  有调查显示,在浙江制造业中,小企业占浙江中小企业总量的98%,能从银行等正规渠道获得贷款的仅占10%,80%以上依靠自筹资金或民间借款。

  周德文说,“在企业很难从银行贷到款项的同时,最令人担忧的还有,民间借贷的风险可能仍徘徊在金融宏观调控之外。不太好的结果是,不规范的运作机制及内在高风险的无限释放性,导致金融秩序混乱。由于以前民间借贷没有正式的‘身份’,得不到法律保护,使民间借贷的利率普遍较高。”

  在上述背景下,国务院于2012年3月28日批准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金改12项主要任务。

  在立法层面,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去年11月又通过了《温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条例》,《条例》主要规范了三大类民间融资行为,即:民间借贷、定向债券融资及定向集合资金。今年,又更进一步,出台了相关《细则》。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孙立坚认为,民营经济都有“融资难”的问题。因此,这次细则的出台有其“迫切性”和市场需求,旨在完善民间经济体系,弥补融资缺位。民间贷款金融细则的出现,让民间贷款服务合法性提升,即名正言顺地进入“金融殿堂”。

  细则亮点在备案制

  记者发现,《条例》和《细则》共6章40条,突出地方金融管理、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民间融资形式、风险防范和处置等方面重点。有分析称,这不仅明确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的定义,界定了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的外延范围,还明确了民间融资公共服务企业机构的设立程序,并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对民间融资服务主体的禁止性行为作出了规定。

  温州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总主任徐智潜认为,就《条例》本身来说,其核心内容中,“有所创新的,主要是建立了‘强制备案制度’”。

  《条例》规定,发生民间借贷时,借贷双方应签订格式合同。借贷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借贷双方就必须将合同副本报送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备案。其中强制备案标准为:单笔借款金额300万元以上;借款余额1000万元以上和向30个人以上特定对象借款。

  “投融资中的大额资金一旦出现问题会带来系统性风险。所以,对这些资金的用途是否正常,监管投资去向是否是定向,即招募资金中明确的项目和资金到位后投入的项目是否有改变,在这些方面要求备案并进行监管能够有效防范风险。”孙立坚认为。

  《条例》和《细则》还显示,在温州范围内可以设立三类民间融资类企业,即:民间资金管理企业、民间融资信息服务企业和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上述三类企业成立只需向温州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备案。但民间资金管理企业对注册资本有要求,须不低于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周德文称,新公布的《条例》内容,意味着打通了民间借贷、企业定向债券融资、定向集合融资三大民间融资通道。

  “条例重点是规范培育三种民间融资主体,对民间借贷进行适当的干预和监管,依托民间借贷备案制度实施,逐步建立起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弥补当前民间融资征信体系不足。”温州市金融办副主任余谦对媒体解释,《细则》是《条例》的细化和补充,“为当事人提供操作指引”。

  “细则还明确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因为地方政府是最明白地方金融业态的,能明确各种风险高低。这种权力的下放,意味着相关部门要提高监管效率。”孙立坚分析。

  周德文也认为,“明确了民间借贷的监管机构,以前民间借贷的监管一直处于尴尬的地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地方政府和央行、银监会可以监管民间借贷,而这次条例明确规定民间借贷接受温州人民政府及其属辖的政府的管理是很大的突破,相应地设立地方金融的监管机构,这样就有了直接管理和监管的机构。”

  温州市首家民间资本管理公司欧海信通总经理黄永平最关心的则是《条例》的第四章:定向债券融资和定向集合资金。“‘为资金找项目,为项目找资金’牵线搭桥。《条例》实施后,过去那种靠熟人的融资模式逐步会以正规的法律融资方式取代,一个温州项目可以向全国各地募集资金。对公司来说,民间资金流动、管理、使用等都将有法可依。”

  “条例规定可以定向融资,这也是很大的亮点,比如企业能够发行债权,集合资金融资,这在以前是不敢想象的,把间接融资和直接融资结合在一起了。”周德文表示,定向债权融资合法化为中小企业发行债权扫除了障碍,此前事实上发行债券成了大型国有企业的特权,而此次《条例》规定,只要是在温州市区域内注册的企业,都可以参与债券融资。与此同时,定向集合融资这种私募融资方式,由于发行者不必向证券管理机构办理发行注册手续,降低了融资门槛,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通道。

  对于此次细则的不足,周德文提到:“这次温州的《条例》没有涵盖P2P网络借贷平台,但这个新事物也亟需行业监管。”

  引导资金回归实体

  有观点认为,即使“堵”和“打”的力度再大,民间借贷也是政府部门“管不好的事情”。既然如此,政府部门就不如在设置合理的阳光化规则后,将其放给市场、交给社会,而自身则可以从疲惫的“猫鼠游戏”中抽身出来,管好应该管的事——规范秩序和防控风险。

  孙立坚说:“中国经济接下来的改革方向是逐步把虚拟经济引向实体经济,与此同时,政府不再作为‘掌控一切’的舵手,而是让市场需求自主决定。”这意味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壮大,政府部门“把不该管和管不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去管已经成为共识”。

  站在温州金改的角度,孙立坚解释:“管制和监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改革的成功应该包含两个方面,一个是政府要对民间借贷放松管制,保证公平竞争。另一方面是要加强监管,保证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换句话说,就是要管制放开,让更多人参与进来。”

  温州金融办副主任汪峰也表示,出台《条例》的初衷是想通过引导,使地方民间金融活动走向规范。目的不是要管死,而是通过政府服务把民间融资行为引到正规有序、有法可依的层面上来。汪峰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为了让备案制度落到实处,《条例》做了正向激励和反向约束两方面的制度设计,还专门制定《细则》予以补充。

  “纯粹把民间借贷当作撒旦,恐怕也有失偏颇。揭开民间借贷的面纱,其本质只是中性的资本,既不是撒旦更不是上帝,关键在于是否以恰当的时间将其合理地用在刀刃上,又以规范化的制度与法律加以引导,使其在合理合法的轨道上行走,而不至于如‘脱缰野马’,一发不可收拾。”周德文表示。

  对此,有评论称,“此次温州出台民间融资法规,正式宣告民间借贷的合法化,这一改‘堵’为‘疏’的做法,未尝不是明智之选。民间借贷融资的放开,对于金融改革,打造良性金融生态来说,更不可或缺。当然,民间融资合法化,并不意味着放松对其风险的警惕与控制。”

  美国的经验是,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同样覆盖中小企业,并被用于民间融资的风险管控,民间融资合法化,除了加强必要的备案和监督机制之外,信用制度的完善与构建,才能真正助力民间融资走得更远更稳。

  全国人大代表、江南控股集团总工程师黄作兴就认为,温州金融改革“首先要建立良好的道德底线和信用底线”,同时,“还得加大金融犯罪打击力度”。

  “对于金融改革,国家应尽快出台存款保险制度。”黄作兴认为,“如果保险系统敢于创新,让老百姓在民营银行的存款配上商业保险,那么他们就会大胆地把钱放在民营银行,对整个金融改革的信任度也会提高。”

  可复制可推广?

  《细则》落地仅半月,就有人在议论其会否扩围。的确,这是个绕不开的话题。

  上海财经大学国际金融系主任、教授奚君羊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要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方案细则,首先,制定的细则要有普遍性,要和法律相一致,否则会出现衔接不充分的情况;其次,温州金融有其特殊性、特定性,制定金融法案时要考虑是否适应全国金融条件;再次,要形成一套有效、可靠、完善的金融法案不能只停留在摸索阶段,要不断试错,总结经验,以便全国推广。”

  “这种区域性的改革应该尽快形成没有差异化的经验,然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样才能够有效规避资本为避免金融管制而形成套利行为。”孙立坚表示,尽管就目前看,出于风险控制的考虑,在温州探索出一条适用于全国的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之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可能性比较小“但如果一个地方金融管制放开,而其他地方继续进行管制,就会有很多资金选择涌入这一地区进行套利。所以,如果地区改革和全国范围内的改革间隔时间过长,就会出现监管套利等问题,从而干扰到正常的金融改革,所以改革的步伐应该加快。”孙立坚建议。

  周德文认为,温州给广东、深圳、江苏等地的民间借贷立法提供了蓝本和借鉴,“如果全国各地都纷纷设立自己的民间借贷融资法律,甚至可能将倒逼全国性立法加快”。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当地企业家邱光和称,“既然是国家层面的试点,国家应该很好地对这项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制定好法律依据,完善好行业监管,树立信用体系等,同时,政策、措施要尽快落地。”

  全国人大代表、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建议,出台鼓励温州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税收优惠政策,减征企业股份制改革转增注册资本、股权出资环节、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保险)互助社等方面的税收,“确保温州金改顺利推进,使全国试点成为全国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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