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实施 明确“7日退货”范围
人民网北京2月14日电(崔雷)2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了审议通过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目前网络交易行为的相关细则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其中包括对“七日内退货”等进行了明确的范围。
《办法》要求,网络商家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办法》同时指出,不过顾客定作、鲜活易腐、数字化音像、报纸期刊等四类商品不在7日内退货范围内。
对于退款及退货运费,《办法》也给出了相关的办法。消费者应当承担退回商品的运费,但是如果网络商家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执行。网络商家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应当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此外,《办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做出了明示。其中包括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提升信誉以及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信誉等。
《办法》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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