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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强制性规定养老设施用地

发布时间:2014-2-20 14:05: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耿雁冰 北京报道

    起步较晚的养老服务产业开始追赶“银发社会”。

    截至目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数量超过两亿,占总人口的14.9%。加上家庭小型化、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因素,未来养老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去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在这个《意见》中,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包括在投融资、用地、津补贴、税收减免等各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为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等部门于2月13日下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2月19日召开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情况和住房保障情况发布会上,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表示,关于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国务院和这次两部委出台的文件都是带有行政强制性的,因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是一项公共服务。

    因此,文件规定,在新建的小区,要按照人均不低于0.1平方米的面积建设服务设施。已建成的老旧小区,没有服务设施的,要通过购置、租赁、置换等措施来满足需要。

    养老产业三难题

    根据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虽然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了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但是对于社会机构来说,兴办养老机构仍然面临问题。

    在发展养老产业政策落实过程中,窦玉沛认为,有三个比较突出的难题:一是融资难,二是用地难,三是护理人员队伍招聘难,制约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由于持续投资,量大战线长、投资成本回收缓慢,短期内甚至难以盈利,成为制约民间资本进军养老行业的主要原因。

    目前各地落实的优惠政策包括: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

    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境内外资本举办养老机构享有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由于养老产业市场不成熟,缺乏保障,养老项目用地可能会因为城市发展规划的需要被改变用途,成为社会资本担心的另一个问题。

    此次民政部和住建部在关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专门出台文件,对养老机构用地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部委联合下发的通知,在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贯彻落实《意见》所提出的人均用地不低于0.1平方米的标准,依据规划要求,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建设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地方逐季上报进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中国人口的老龄化趋势是一个非常明显的社会现象,对老年人的养老,无非是集中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种方式,在中国的这种情况下,居家养老也应该是一种主要的方式,国外也是主要的。

    为了实现国务院下发《意见》规定的发展目标,使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通知要求,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全国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35~40张。

    根据四川省出台的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17年,四川省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90%以上城市社区、75%以上乡镇和50%以上农村社区,养老服务业提供就业岗位65万个以上。到2020年,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乡镇和60%以上农村社区,养老床位数将达61万张以上。

    同时,地方开始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按照国家统一安排,探索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这个文件刚发不久,要马上起到很明显的效果,当然也需要有点时间。现在不仅中央政府认识到了,地方政府也认识到了,都很重视。”冯俊说。

    按照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情况统计,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全年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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