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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发布时间:2014-1-20 9:59:00 来源:人民日报 浏览: 【字体:

  本报北京1月19日电 (记者吴秋余)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将因风、火、雷、震等自然灾害因素形成的损失规定为存货非正常损失,企业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方式进行细化规定,能方便纳税人,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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