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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非融资性担保正当时

发布时间:2014-1-9 10:27: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银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

  日前,银监会、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明确指出到2014年8月底,要对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规范,整治的重点是以“担保”名义进行宣传但不经营担保业务的公司。

  “我认为‘清理、规范’不是完全不让其发展,而是一定要规范有序地发展。”首都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李新教授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目前国有金融垄断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民营金融组织非常有必要。

  “清理”为保行业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对担保行业的监管限于融资性担保机构,没有将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纳入监管,设立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即可成立。因此,在高速增长的融资性担保机构中,除正规持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外,还存在大量不持牌、业务范围受限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甚至存在打着“担保”旗号但并不从事担保相关业务的各类投资公司、金融咨询公司。

  近期,一些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激增、业务混乱等问题日益突出,大量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不经营担保业务,甚至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风险事件和群体性事件频发,对有关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李新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一方面做资金担保,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中小企业经济发展,解决部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另一方面,又在融资担保过程的操作规范性、风险可控性、利息和收益的合法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和隐患。

  “尤其是风险控制方面,很多担保公司在如何跟踪项目风险方面专业性不够,一旦出现问题,投资人就会损失惨重。”李新认为,投资人在不规范的发展过程中,或在盲目扩张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对于整个民间融资行业都可能产生极大的影响。

  《通知》明确,对从事非法吸收存款、非法集资、非法理财、高利放贷等违法违规活动或违规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和取缔。此外,非融资性担保公司应按其实际从事的主营业务对公司名称予以规范,标明其行业或经营特点;专门经营工程履约担保、投标担保等业务的,应在名称中标明 “非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或主要经营的非融资性担保业务种类。

  李新表示,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有利于促进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促进金融行业市场化发展。“毕竟中小投资人、中小企业融资都需要一个规范化、可控风险、有基本收益保障的市场,这是关键意义所在。”

  鼓励适当发展 应健全法制规范

  李新表示,在清理规范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过程中要注意两点:第一,鼓励其适当和正确地发展。第二,应引导投资人、融资企业进行适当风险控制。不能只看到收益,一定要客观看到项目本身存在的风险。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强化对本地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管理,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法规制度,明确管理部门。加快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信用建设。进一步提高行业透明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投资人、融资人、中介,包括担保公司,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自我约束,通过市场进行变更、淘汰,同时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才能形成长效的机制。”李新认为,清理规范不是不让其发展,在目前国有金融垄断的前提下,适当发展民营金融组织非常有必要。“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国企金融垄断有很大关系。”李新认为,民营金融组织的适当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很多问题还没有完全爆发出来,现在进行规范非常及时且有必要。”李新说,如果等资金已经融入,再爆发出种种问题就会造成巨大损失。当前应做的是尽快制定规则、尽快进行风险提示和健全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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