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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继续修订 四审留待明年

发布时间:2013-12-21 10:04:00 来源:经济观察报 浏览: 【字体:

  新环保法今年将不会出台。

  在今年6月和10月分别进行二审和三审后,环保法修订草案最早将于明年4月进行四审。与此前不同,三审后的环保法将不再向社会征求意见,而且,草案名称从“修正案草案”改为“修订草案”,这也意味着了环保法将进行最后的全面修改。

  对于接下来的修订,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应细化公民环境权”、“政府决策失误造成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改为由上级人民政府主导解决效果更好”等建议。

  三审新变化

  今年6月底和10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别对环保法修正案草案和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和三审。不过,本周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不会对环保法修订草案进行四审,也就是说,新环保法年内将不会通过并出台,四审最早将于明年4月进行,并有望通过。

  在10月的三审稿中,有六方面新增内容,一是多处新添了加大财政资金支持的法条,二是新增了要求国家建立土壤调查和修复制度的内容,三是赋予地方政府罚没污染企业更多权利,四是强调了地方制定经济和政策时的“专家意见”,五是明确了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会同有关部门的责任“区别”及“内容”,六是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进行了扩编。

  关于财政支持,三审稿新增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和“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鼓励和引导收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任命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等财政支持的新法条。

  另一个亮点来自土壤修复。三审稿新增了“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的法条。

  据了解,二审后有委员提出,土壤污染成为当前环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有关方面正加紧起草《土壤污染防治法》,环保法作为规定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的法律,应对土壤环境保护作出原则规定,所以三审加入了这方面的内容。

  此外,三审稿还特别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此条赋予了地方政府和环保有关部门针对污染企业治理更多权利。而且还明确了“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

  同时,三审稿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任命政府组织拟定经济、技术政策,应该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不仅如此,二审稿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组织监测网络,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的前两方面进行了修改,改为“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这意味着新环保法对各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划分并明确。

  此外,新增了“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严重失实,对建设项目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富有责任的,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法条,这意味着环评机构弄虚作假将有“连带责任”。

  三审稿还删除了检查机关可以检查企业的六条具体内容,将“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改为“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四审建议

  对于三审稿,在10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有常委会委员提出了新的修改意见。

  比如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三审稿在二审稿提出的“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础上进行了“资格”扩编,提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仅‘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这项规定就排除了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仅由全国性的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起诉讼,忽视了各地区的差异性。而且,全国性的组织处理基层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很可能会力不从心。”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路在会上提出。

  民政部《2012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报告》则显示,截止2012年底,全国生态环境类组织共有7881个,其中社会团体有6816个,生态环境类民办非企业单位1065个。

  中华环保联会发布的《中国环保NGO蓝皮书》显示,截止到2008年10月,全国共有环保民间组织3539家,其中由政府发起成立的环保组织1309家,占37%;学校社团组织1382家,占39%;草根的环保组织有508家,占14%;国际环保组织驻中国的机构有90家,占2.5%,主要集中在北京、上海和东部沿海地区。

  “当前社会性组织比较庞杂,设置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为前提是为了剔除一些良莠不齐甚至怀有不良目的的社会性组织。”一位接近修法的人士表示。除此,全国人大委员还提出“应细化公民环境权”、“政府决策失误造成污染应承担法律责任”、“跨区域、流域环境问题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改为由上级人民政府主导解决效果更好”等建议。

  “现在,跨行政区、跨流域的环境污染比较严重,而且治理起来困难比较大,各个行政区自己去治理自己那一段的话,等于是各家自扫门前雪,效果不会好,三审稿提出跨行政区、跨流域的污染治理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改为由上级人民政府主导来解决效果会更好。”全国人大代表吴青说,“例如在广东,深圳、惠州和东莞三地涉及到的流域治理,由广东省人大重点督办了以后,效果就明显不同了。”

  吴青还建议,“对跨行政区或者跨流域的环保问题,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但在治理方面必须要共同投入、共同治理,而且在环境执法方面要联合执法,建议在‘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的法条后面增加‘统一投入、统一治理、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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