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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油讼案再拉公司治理警报

发布时间:2013-12-10 16:34:00 来源:企业观察报 浏览: 【字体:
   企业观察报记者 张起花

  导语:近年来,在美上市的中国企业遭诉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这不仅是因为这些企业对美国资本市场研究不够深入,还与企业自身内环境的治理有着较大关系


  11月26日,中石油发布公告称,其前任董事长蒋洁敏和现任董事长周吉平、前任财务总监周明春和现任财务总监于毅波被指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而被诉至美国纽约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并已收到该诉讼的有关送达通知,目前尚不知悉诉讼的涉案金额,其将尽最大努力积极抗辩以维护合法权益。

  根据起诉书,这是一项集体诉讼,原告方是一位名为约翰·波洛克斯(Johan Broux)的比利时投资者,他试图代表所有其他在2012年4月26日~2013年8月27日买入中石油股票的投资者提起诉讼。

  中石油的公告发布后,股市迅即做出反应:11月27日,中石油A股下跌0.38%至7.89元,中石油港股下跌0.43%至9.19港元。当地时间26日,中石油美股同样下跌0.6%,报收118.47美元。

  对于中国的油气企业而言,2013年是个多事之秋。在强劲的反腐风暴中,中石油因剧烈的人事“地震”而陷入拆分传言,紧接着中石化又步入管道泄漏爆炸事故的烂泥之中。当一切还头绪未清之际,远在美国,中石油又遭投资者起诉,缠上一桩证券官司。

  涉嫌证券欺诈被诉

  凸显公司治理缺陷

  其实,这纸诉状也并非来得没有一点儿征兆。

  9月1日,中纪委正式公布,国资委主任蒋洁敏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蒋洁敏曾担任中石油董事长。随后,中石油4名高管相继因涉嫌违纪遭到调查,由此引发了中石油剧烈的人事“地震”。反腐旋风下突然而至的这个大变故使得中石油麻烦不断,多米诺骨牌效应日益显现出来。

  时隔5天,中石油发布一则公告,称一名境外个人股东以公司部分前任董事和高管接受调查为由,指称公司前任和现任两位董事及前任和现任两位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美国证券法律而向美国当地法院提起集体诉讼,但公司及其他个人被告目前尚未收到诉讼有关的正式通知或文件。

  国际索赔诉讼专家、律师郝俊波在接受《企业观察报》采访时表示:“两个多月后中石油才收到诉讼通知,这并不奇怪。在美国,利益受损的股民要集体起诉上市公司,一般会经过征集登记阶段、按照程序遴选首席原告及代理律师阶段,然后才进入诉讼理赔阶段。首席原告可代表投资者进行诉讼,首席原告的选定通常都是由这些利益受损股民在两个月内本着自愿原则提出申请,法院从申请者中挑选利益受损最严重者担任。”

  据郝俊波介绍,美国当地法院选定该项诉讼案中的首席原告后就会向被告发送诉状,被告收到诉状后可选择聘请律师抗辩,提出该事件不应由法院审理的动议,直接申请驳回,如果法院没有认可被告驳回案件的动议,便会继续审理,企业就需要准备应诉。

  美国投资者起诉中石油的最大原因在于,早在8月27日,中国政府机构正调查中石油官员腐败问题的消息在美股市场传开,当时中石油股价下跌超过3.5%,27日当天,中石油在A股和H股均停牌一天,但美股继续交易。

  在长达26页的诉讼文件中,原告认为中石油通过多渠道表示在不断构建和提高公司管理架构标准,以符合各种法令法规,包括海外上市公司法规,同时也支持维护高标准的公司管理,但是却在一定期限内作出了一些错误乃至误导投资者的声明,亦没有对一些关于公司经营和业绩的负面情况进行披露,尤其未能披露一些高管与公司治理准则和职业操守背道而驰的行为。

  郝俊波表示,根据美国《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的规定判断,这类案子属于证券欺诈,中石油的责任主要在于未把有关诸如高管涉嫌违法的情况及时披露出来。

  对于诉讼通知没有明确涉案金额一事,郝俊波解释说:“投资者投资损失的计算,与其持股的数额、价格和时间都有关系,是项非常复杂和专业的工作。因为股价每天都在变,到底以哪天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方案如何制定,原告与被告都会有较大争议。在美国,此类案件由陪审团审理,到底应该赔多少,陪审团会与法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的经济专家来计算,并最终决定,所以原告一开始就提出索赔金额没有必要,也不太现实。”

  理智应对

  中石油希望和解

  对于公司前任和现任高管被诉一事,中石油董事会秘书局公共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公司会认真对待此事,尽最大努力积极抗辩,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目前已经聘请了律师在与对方进行积极沟通,有关诉讼的最新进展情况会按照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及时披露。公司正常营业未受此事影响。”

  中石油董秘办工作人员曾这样对媒体表示:“公司认为,其起诉理由并不具有法律效应,尽管如此,公司方面还是在认真对待此事。”

  而对于这场诉讼最终结局的预判,中石油董事会秘书局公共关系处相关负责人对本报记者表示:“和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公司也希望能尽量和解。”

  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朱静涛表示:“现实中,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一起商谈,最终和解的结局也比较普遍,此类案件90%会在审判前达成以支付和解金为条件的庭外和解,但和解内容保密,赔偿金额也不会对外公布。”

  今年以来,在美国发生的几起典型的集体诉讼案例,最终均以和解收场。

  为何此类案件在美国多以和解收场?郝俊波律师说:“不接受调解非要走诉讼程序,对于投资者和上市公司而言,都是不理智的行为。”郝俊波详细分析:其一,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主要是为了获得赔偿,弥补投资损失,而不是为了把上市公司置于死地;其二,上市公司尽可能与投资者和解、做出赔偿要比一意孤行与投资者打官司讨说法的风险小,因为通过调解并作出适当赔偿并不意味着承认企业存在证券欺诈行为或者重大责任问题,而且这类赔偿通常可以由保险公司支付。“非要走诉讼程序,一旦失败,其影响除了无法靠保险公司支付的经济损失,非常深远的,还有公司的形象与声誉,直接责任人也有可能因承担责任而坐牢。”

  据了解,在美上市的公司一般都会投保董事责任险,一旦企业被集体诉讼,保险公司将在索赔开始时就预先垫支企业的抗辩费用,同时可以覆盖上市公司因违反当地相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所产生的赔偿。

  这一保险通常由公司出资,为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投保。董事责任险旨在保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在履行其职务行为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包括疏忽、错误、误导性陈述及违反职责等)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而给其个人带来的损失。同时,该保险也保障公司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为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由上述法律责任所引起的费用。

  由此,业内专家预计最后中石油的经济损失不会太大,卷入此类法律纠纷,主要是形象和声誉受到影响。“如此大面积的高管出问题被调查,投资者会很担忧。如果接下来中石油有融资计划,肯定会受到影响。企业应该放缓节奏,避过风头。”复旦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国际企业管理研究中心主任薛求知提醒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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