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混合所有制几个核心问题
用股份制方式体现出混合所有制体制的魅力,三中全会后,预计将是央企深化探索市场化经营的有效形式。目的在于释放出更多活力,完善其控制力,加大其影响力。
今后如何有效实施?成为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本报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原所长陈小洪、江苏省镇江市国资委副主任谭浩俊。
混合所有制的高度过去党的政治文件中都没有
企业观察报:用股份制方式体现出混合所有制体制的魅力,三中全会后,预计将是央企深化探索市场化经营的有效形式。目的在于,释放出更多活力,完善其控制力,加大其影响力。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2005年加大了股份制的运行力度,到目前,接近70%的央企已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可以预计,未来10年央企实施股份制改造必将再提速。你们认为,实施股份制,是不是央企走向市场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对央企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与管理结构调整,其效应如何?
陈小洪:我认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体制有利于央企的发展更加市场化。主要原因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体制,有利于央企更好地转变经营机制,因为能更好地限制国有企业容易碰到的不当的政府干预;有利于央企和各种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不同类型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更大范围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作;有利于企业为了发展更好地融资及整合各种资源。这种体制机制强化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空间,当然有利于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央企,即使母公司仍然是国家独资企业,但其经营实体,即母公司控制的真正承担经营责任的子公司,大多数都已经是股份多元化了,因此可以认为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目前已经是央企的基本形态。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三中全会报告还要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这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还有意义吗?
我认为仍然有意义。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今后要重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理解:
一是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被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的高度,这是过去党的政治文件都没有的事。
二是表示要更大步伐地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包括允许一些条件成熟的国家独资的央企在母公司层面改制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过去国家一直在考虑鼓励国有企业,包括央企进行整体上市,但一直有些争论。我认为以后有关的政策方向会更加明确,将加快鼓励央企用整体上市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三是目前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一般要求国有控股,以后可能会进一步放开这种限制。
对照央企目前的情况,我认为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地推进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的条件已经日益成熟:第一,大多数央企的经营实体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第二,不少央企还存在需要处理的不良资产,还需要进行产业、资产的结构调整,这需要时间和政策。与上世纪90年代不同,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经验和实力,这些问题可以解决。第三,总体的环境条件也更成熟,因为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水平,民间资本规模更大了也更成熟了,有关法律规则也日益完善了。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央企等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不仅有意义,而且有条件,会更好地推进央企的发展和改革。
我认为,国家及有关部门现在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立即启动国有企业推进实行混合所有制体制改革的系统规划,制定和明确有关政策,包括调整修改明确有关法律,并通过试验推进。
谭浩俊: 需要指出的是,转型后的国企能否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政府,即政府能否真正放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企业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不是服从政府的意志。
要知道,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政府手中握有的能够控制企业、左右企业、影响企业的手段仍然十分多的情况下,仅凭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是远远不够的。别说混合所有制企业,就是完全的民营企业,在强势的政府面前,也是毫无真正的自由空间的。
所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一定能够助央企走向市场化。前提是,政府要开明、开通,要愿意给市场和企业真正放权、真正松绑。否则,混合以后的国企,特别是打着国计民生旗号的央企,仍然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相反,混合以后会给民间资本带来灾难。
至于对央企产业结构和管理结构的作用,只要政府能够放权,能够让央企真正按照市场规则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建立混合所有结构,是毋庸置疑的。至少,在管理上可以将国有企业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机制活力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的市场活力大大增强。
如果放弃控股权,央企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考核中
企业观察报: 如果从2005年算起,国有企业加大实施股份制多元化迄今已有8个年头。从实际情况看,出现了三种局面:一种是央企母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第二种是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实施控股、参股,收购的范围较大,比较容易。第三种是对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的效果进展不大,也比较麻烦。从产业组合角度看,前两种基本整合完毕,今后主要是针对民企、包括外国企业的股份制吸纳,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陈小洪: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实施控股、参股乃至收购比较容易成功,主要原因是地方国有企业的股东地方政府,往往希望用这种方法引来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或地方的投资,就是都希望借助外部来的投资加快本地的发展。不过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希望央企投资控股本地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希望利用本地的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策发展本地想发展的产业。
央企投资控股民营企业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但确实不容易。主要与双方的商业利益不合有关,有时也与政策有关,如要求国有企业投资必须控股,因而即使国有企业想投资也未必能成。
谭浩俊:为什么央企与民企的合作进展不大,甚至问题频发呢?如中冶、中钢与民企的合作,出现了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治因素。因为央企是国有企业,与地方国企合作,赚钱、亏本、股权高低等,都带有一个“公”字,没有政治风险。
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凡是与地方政府、地方国企合作的项目,央企在政策、资源、资金等方面获得的支持,可以说是相当巨大的。我曾经预测,在近年来央企实现的利润中,至少有20%是地方利益的转移,是地方优惠政策、资源扶持、资金支持的转化。如此一来,还有几家央企不愿与地方政府和国企合作呢?
国企与国企合作,在体制上的对接是相当容易的,管理、决策、员工、收入分配等,都不需要重新考虑、重新建立。尤其是薪酬考核,完全可以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反之,如果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合作,特别是放掉控股权,就需要央企在很多方面作出改变。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如果央企放弃控股权,企业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企业的考核之中,而只能按股拼入,显然也是央企不愿接受的事。这也直接导致央企在与地方政府及国企的合作中,也始终坚持控股这一条件。
所以,央企能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加快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合作步伐,并在合作过程中放弃控股权,不仅需要央企观念和思维转变,更需要体制和机制出现重大转型,让央企在对外合作中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不要产生过多的担心和顾虑。
控制力是一个很容易被误解,并产生模糊认识的问题
企业观察报: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其中,如何来理解这个“控制力”?是不是指在实施股份制组合的过程中,国有经济一定要成为大股东,具有控制权?
陈小洪:我理解,三中全会提到的控制力可能有多种含义。从具体法规政策角度看,这种提法可能表明至少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出现:
一是指在国家政策认为国家必须控股的企业,控制力的要求可能会成为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政策要求。
二是指在一些国家投资只是参股的企业,国家可以用黄金股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对这个企业进行政策要求与有限制的控制。
三是指根据企业双方的商量,可以让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者,根据投资合同合理地掌握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不是单方面的决定权,可能是更多的知情权、分红权、特定事项的参与权或干预权,或者仅仅是正常的法律授予的投资股东应有的法定权力。
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控制力一定不能影响企业的活力,否则对企业双方都不利,只能在商言商,搞投资就要言投资,按投资的规则合资合作。
谭浩俊:这是一个很容易被误解,并产生模糊认识的问题。别说是外界,就是在业内,在一些自以为懂经济、懂国有企业概念的人眼中,也认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就是要扩大国有企业的地位,提高国有经济的比重。如果这样理解,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将相当的大。
事实上,三中全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是站在国家战略层面的角度考虑的,与国有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控股权没有直接关系。所谓控制力和影响力,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必须国有控制,其他行业则完全可以放开。不仅如此,必须国有控制的领域和行业,也不是国有一股独大,而可以根据网运分开等方式,对可以放开的环节、对其他所有制也放开。
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在下一步的国企改革工作中,首先必须对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问题,作一些全面解读和深刻分析以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否则,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很容易在推进过程中,被一些人用来做不愿改革、不愿放权、不愿走市场化甚至阻挠改革的幌子。即便勉强改革,也会利用这句话,不彻底地改、不大刀阔斧地改。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会将一些完全可以推入市场、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继续按照纯国有的方式存在。显然,这是不符合三中全会精神的。
民企与央企合作很难说是陷阱还是馅饼
企业观察报: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经营,这句话说了有20年。实际效果是雷声大雨点小。核心问题在于国有央企的股权结构中,不允许民营企业的股权大于国有企业。为此,吓退了民营企业的参股欲望。房地产开发商王健林日前在2014《财经》论坛会上对记者说,民企和国企合作难说是馅饼还是陷阱。对此,你怎么看?进一步看,“陷阱”如何才能转向一成不变的“馅饼”?
陈小洪: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实际效果,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可能十分复杂。据我观察,大概有几种情况:
一是过去实际上一直存在着要求央企投资基本上必须控股的规定。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即使国有企业不控股对合资项目或企业发展更有利,也往往搞不成。
二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的企业,常常出现国有企业投资方因为国资委等国有股持股机构的要求,提出调整已经签订合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民营企业投资方就会感到是“陷阱”。
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到本世纪前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不少民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带来麻烦,造成很大后遗症的问题。一些后遗症,受到损失的不少是民营或个人投资者,至今也没有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这种情况也使民营企业投资方感到参与改革会有“陷阱”。
四是也有民营或个人投资者盲目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或改制带来的问题。由于没有条件全面总结经验,也会有“陷阱”的问题。
要解决“陷阱”问题,我想首先还是国家有关方面要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其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双方在合资合作上一定要按在商言商、搞投资就言投资的思想考虑问题,不能搞投机。第三,要搞好合资合作的方案,并重视沟通磨合。
谭浩俊:以王健林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对下一步国企与民企的合作信心不是很足,担心是有理由的。
那么,民企与国企的合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呢? 我认为,如果国企改革的诚意很浓、诚心很大,那么,一定是一块非常大的馅饼。否则,也可以会成为陷阱。要想下一步国企改革及其与民企的合作不成为陷阱,而摊出一块能让各方都受益的大馅饼,关键就在于改革的诚意。
对大型民营企业来说,也不是自己规模大就一定要控股,国有企业就不能控股,小民营企业也不能控股。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仅仅是指国有和民营两种成分,不是简单的国有与民营的合作。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也好,民营也罢,都要有合作的雅量,有合作的胸怀。国有企业可以放弃控股权,大型民营企业也可以放弃控股权。真正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若干个经济体的共同合作,这其中,可以有多家国有企业,也可以有多家民营企业,就像微软一样,大股东也就很低的持股比例。关键在于,股权结构必须合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作用能够发挥。
所以,我认为,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民营企业的“二次创新”、“二次创业”力度。如果民营企业仍然维持于目前家庭制的管理格局,不允许国企参股、不允许其他民企尤其是中小民企参股,同样是不符合三中全会精神的,是很难达到改革的目的的,真正的改革,是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谁也不在改革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而是平等地位。如果能做到这样,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企与民企的合作,就一定是一块馅饼,而不是陷阱。
今后如何有效实施?成为世界范围内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本报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原所长陈小洪、江苏省镇江市国资委副主任谭浩俊。
混合所有制的高度过去党的政治文件中都没有
企业观察报:用股份制方式体现出混合所有制体制的魅力,三中全会后,预计将是央企深化探索市场化经营的有效形式。目的在于,释放出更多活力,完善其控制力,加大其影响力。自2003年国资委成立后,2005年加大了股份制的运行力度,到目前,接近70%的央企已实现了股份制改造。可以预计,未来10年央企实施股份制改造必将再提速。你们认为,实施股份制,是不是央企走向市场化经营的有效途径? 对央企目前的产业结构调整与管理结构调整,其效应如何?
陈小洪:我认为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体制有利于央企的发展更加市场化。主要原因是,实行混合所有制的股份制体制,有利于央企更好地转变经营机制,因为能更好地限制国有企业容易碰到的不当的政府干预;有利于央企和各种战略投资者,包括国内的和国外的不同类型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更大范围更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合作;有利于企业为了发展更好地融资及整合各种资源。这种体制机制强化了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发展空间,当然有利于企业的市场化发展。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的央企,即使母公司仍然是国家独资企业,但其经营实体,即母公司控制的真正承担经营责任的子公司,大多数都已经是股份多元化了,因此可以认为混合所有制形式的股份制企业目前已经是央企的基本形态。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三中全会报告还要强调发展混合所有制,这对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还有意义吗?
我认为仍然有意义。三中全会提出国有经济今后要重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我理解:
一是从基本经济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明确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义,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被提到了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的高度,这是过去党的政治文件都没有的事。
二是表示要更大步伐地推进国有企业的股份多元化的改革进程,包括允许一些条件成熟的国家独资的央企在母公司层面改制成混合所有制企业。过去国家一直在考虑鼓励国有企业,包括央企进行整体上市,但一直有些争论。我认为以后有关的政策方向会更加明确,将加快鼓励央企用整体上市等多种方式进行发展混合所有制的改革。
三是目前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合资,一般要求国有控股,以后可能会进一步放开这种限制。
对照央企目前的情况,我认为更高层次更大范围地推进实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的条件已经日益成熟:第一,大多数央企的经营实体已经是混合所有制的企业。第二,不少央企还存在需要处理的不良资产,还需要进行产业、资产的结构调整,这需要时间和政策。与上世纪90年代不同,我们已经有了比较多的经验和实力,这些问题可以解决。第三,总体的环境条件也更成熟,因为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到比较大的规模水平,民间资本规模更大了也更成熟了,有关法律规则也日益完善了。在这种情况下,加大央企等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不仅有意义,而且有条件,会更好地推进央企的发展和改革。
我认为,国家及有关部门现在的重要任务就是要立即启动国有企业推进实行混合所有制体制改革的系统规划,制定和明确有关政策,包括调整修改明确有关法律,并通过试验推进。
谭浩俊: 需要指出的是,转型后的国企能否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政府,即政府能否真正放手,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企业能够完全按照市场规律办事,而不是服从政府的意志。
要知道,在政府职能转变尚未到位,政府手中握有的能够控制企业、左右企业、影响企业的手段仍然十分多的情况下,仅凭企业股权结构的变化是远远不够的。别说混合所有制企业,就是完全的民营企业,在强势的政府面前,也是毫无真正的自由空间的。
所以,混合所有制企业一定能够助央企走向市场化。前提是,政府要开明、开通,要愿意给市场和企业真正放权、真正松绑。否则,混合以后的国企,特别是打着国计民生旗号的央企,仍然难以成为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相反,混合以后会给民间资本带来灾难。
至于对央企产业结构和管理结构的作用,只要政府能够放权,能够让央企真正按照市场规则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建立混合所有结构,是毋庸置疑的。至少,在管理上可以将国有企业多年来积累的经验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机制活力有机结合起来,使企业的市场活力大大增强。
如果放弃控股权,央企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考核中
企业观察报: 如果从2005年算起,国有企业加大实施股份制多元化迄今已有8个年头。从实际情况看,出现了三种局面:一种是央企母公司之间的兼并重组。第二种是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实施控股、参股,收购的范围较大,比较容易。第三种是对民营企业实施股份制的效果进展不大,也比较麻烦。从产业组合角度看,前两种基本整合完毕,今后主要是针对民企、包括外国企业的股份制吸纳,如何破解这个难题?
陈小洪: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实施控股、参股乃至收购比较容易成功,主要原因是地方国有企业的股东地方政府,往往希望用这种方法引来央企对地方国有企业或地方的投资,就是都希望借助外部来的投资加快本地的发展。不过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一些地方政府并不希望央企投资控股本地的国有企业。特别是一些地方政府希望利用本地的国有企业按照地方政策发展本地想发展的产业。
央企投资控股民营企业也有不少成功的例子,但确实不容易。主要与双方的商业利益不合有关,有时也与政策有关,如要求国有企业投资必须控股,因而即使国有企业想投资也未必能成。
谭浩俊:为什么央企与民企的合作进展不大,甚至问题频发呢?如中冶、中钢与民企的合作,出现了几十亿元的经济损失。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政治因素。因为央企是国有企业,与地方国企合作,赚钱、亏本、股权高低等,都带有一个“公”字,没有政治风险。
从这些年来的实际情况看,凡是与地方政府、地方国企合作的项目,央企在政策、资源、资金等方面获得的支持,可以说是相当巨大的。我曾经预测,在近年来央企实现的利润中,至少有20%是地方利益的转移,是地方优惠政策、资源扶持、资金支持的转化。如此一来,还有几家央企不愿与地方政府和国企合作呢?
国企与国企合作,在体制上的对接是相当容易的,管理、决策、员工、收入分配等,都不需要重新考虑、重新建立。尤其是薪酬考核,完全可以按照国资委的要求进行。反之,如果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合作,特别是放掉控股权,就需要央企在很多方面作出改变。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如果央企放弃控股权,企业所产生的业绩,就不能全部纳入到企业的考核之中,而只能按股拼入,显然也是央企不愿接受的事。这也直接导致央企在与地方政府及国企的合作中,也始终坚持控股这一条件。
所以,央企能否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要求,加快与其他所有制经济的合作步伐,并在合作过程中放弃控股权,不仅需要央企观念和思维转变,更需要体制和机制出现重大转型,让央企在对外合作中不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和影响,不要产生过多的担心和顾虑。
控制力是一个很容易被误解,并产生模糊认识的问题
企业观察报:三中全会提出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其中,如何来理解这个“控制力”?是不是指在实施股份制组合的过程中,国有经济一定要成为大股东,具有控制权?
陈小洪:我理解,三中全会提到的控制力可能有多种含义。从具体法规政策角度看,这种提法可能表明至少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能出现:
一是指在国家政策认为国家必须控股的企业,控制力的要求可能会成为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政策要求。
二是指在一些国家投资只是参股的企业,国家可以用黄金股等多种方式根据国家政策和规定的程序,对这个企业进行政策要求与有限制的控制。
三是指根据企业双方的商量,可以让国有企业或国有投资者,根据投资合同合理地掌握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不是单方面的决定权,可能是更多的知情权、分红权、特定事项的参与权或干预权,或者仅仅是正常的法律授予的投资股东应有的法定权力。
另外,更重要的是,这种控制力一定不能影响企业的活力,否则对企业双方都不利,只能在商言商,搞投资就要言投资,按投资的规则合资合作。
谭浩俊:这是一个很容易被误解,并产生模糊认识的问题。别说是外界,就是在业内,在一些自以为懂经济、懂国有企业概念的人眼中,也认为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就是要扩大国有企业的地位,提高国有经济的比重。如果这样理解,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难度,将相当的大。
事实上,三中全会提出这样的要求,是站在国家战略层面的角度考虑的,与国有经济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控股权没有直接关系。所谓控制力和影响力,指的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行业,必须国有控制,其他行业则完全可以放开。不仅如此,必须国有控制的领域和行业,也不是国有一股独大,而可以根据网运分开等方式,对可以放开的环节、对其他所有制也放开。
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在下一步的国企改革工作中,首先必须对国有经济控制力和影响力的问题,作一些全面解读和深刻分析以后,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否则,这一问题不解决好,很容易在推进过程中,被一些人用来做不愿改革、不愿放权、不愿走市场化甚至阻挠改革的幌子。即便勉强改革,也会利用这句话,不彻底地改、不大刀阔斧地改。尤其是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会将一些完全可以推入市场、可以实行产权多元化的企业,继续按照纯国有的方式存在。显然,这是不符合三中全会精神的。
民企与央企合作很难说是陷阱还是馅饼
企业观察报: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经营,这句话说了有20年。实际效果是雷声大雨点小。核心问题在于国有央企的股权结构中,不允许民营企业的股权大于国有企业。为此,吓退了民营企业的参股欲望。房地产开发商王健林日前在2014《财经》论坛会上对记者说,民企和国企合作难说是馅饼还是陷阱。对此,你怎么看?进一步看,“陷阱”如何才能转向一成不变的“馅饼”?
陈小洪:允许民营企业参与国有经济的实际效果,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可能十分复杂。据我观察,大概有几种情况:
一是过去实际上一直存在着要求央企投资基本上必须控股的规定。使得一些投资项目,即使国有企业不控股对合资项目或企业发展更有利,也往往搞不成。
二是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合资的企业,常常出现国有企业投资方因为国资委等国有股持股机构的要求,提出调整已经签订合约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民营企业投资方就会感到是“陷阱”。
三是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到本世纪前几年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出现不少民营投资者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带来麻烦,造成很大后遗症的问题。一些后遗症,受到损失的不少是民营或个人投资者,至今也没有得到比较公平合理的解决。这种情况也使民营企业投资方感到参与改革会有“陷阱”。
四是也有民营或个人投资者盲目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或改制带来的问题。由于没有条件全面总结经验,也会有“陷阱”的问题。
要解决“陷阱”问题,我想首先还是国家有关方面要完善有关政策规定。其次,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双方在合资合作上一定要按在商言商、搞投资就言投资的思想考虑问题,不能搞投机。第三,要搞好合资合作的方案,并重视沟通磨合。
谭浩俊:以王健林为代表的民营企业家,对下一步国企与民企的合作信心不是很足,担心是有理由的。
那么,民企与国企的合作,到底是馅饼还是陷阱呢? 我认为,如果国企改革的诚意很浓、诚心很大,那么,一定是一块非常大的馅饼。否则,也可以会成为陷阱。要想下一步国企改革及其与民企的合作不成为陷阱,而摊出一块能让各方都受益的大馅饼,关键就在于改革的诚意。
对大型民营企业来说,也不是自己规模大就一定要控股,国有企业就不能控股,小民营企业也不能控股。所谓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仅仅是指国有和民营两种成分,不是简单的国有与民营的合作。在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国有也好,民营也罢,都要有合作的雅量,有合作的胸怀。国有企业可以放弃控股权,大型民营企业也可以放弃控股权。真正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若干个经济体的共同合作,这其中,可以有多家国有企业,也可以有多家民营企业,就像微软一样,大股东也就很低的持股比例。关键在于,股权结构必须合理,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的作用能够发挥。
所以,我认为,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同时,也要加快民营企业的“二次创新”、“二次创业”力度。如果民营企业仍然维持于目前家庭制的管理格局,不允许国企参股、不允许其他民企尤其是中小民企参股,同样是不符合三中全会精神的,是很难达到改革的目的的,真正的改革,是建立符合市场化要求的混合所有制结构,谁也不在改革过程中居于强势地位,而是平等地位。如果能做到这样,国有企业改革以及国企与民企的合作,就一定是一块馅饼,而不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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