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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内非货币性资产评估所得税可摊至5年

发布时间:2013-12-3 10:25:00 来源:大智慧通讯社 浏览: 【字体:

  大智慧阿思达克通讯社12月3日讯,作为中国“金融改革的试验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第二项税收优惠政策由财政部2日正式发布,规定区内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的有关企业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

  上海自贸区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波周二对大智慧通讯社表示,“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是对总体方案要求的细化和落实,推出速度符合预期,是鼓励企业走出去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未来对外投资企业打造投融资平台。

  “总体方案里提出打造国内企业走出去的平台,新政策对走出去企业存在一定利好,企业在海外投资初期,该项鼓励性措施一定程度可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直接影响其现金流,另外还会影响到企业总部与分布之间的资金及生产资料的流动。”陈波说。

  陈波同时表示,“对跨国公司而言,推迟税收的递交有一定程度的利好,鼓励其将总部移到上海,但是这种利好对外资公司来说可能没有那么多,因为他们实质性想看到的是税收的降低而不是推延。”

  财政部、国税总局联合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自贸区注册并在区内经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产生资产评估增值,据此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此前,《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显示,总体方案第三部分单列自贸区税收政策,其中关于促进投资的税收政策明确提出: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企业或个人股东,因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而产生的资产评估增值部分,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业内人士认为,该项特殊政策解决了很多企业在投资重组中遇到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解决了投资重组中的企业没有现金流收入却要按照税法的规定缴纳大额所得税的问题。同时,个人股东受益将是该项政策的最大受益者。

  《通知》中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等资产重组行为”,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或注入公司,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一条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据悉,“递延纳税”是上海自贸区第二项税收优惠政策。10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税总局联合公布的税收政策中,明确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优惠。

  发稿:李铮/古美仪 审校:丁亮/孔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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