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类金融商品转让按统一规定征营业税
商报记者 薛哲
重庆商报讯 从12月1日开始,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征收营业税。昨日,商报记者从市地税局了解到,市地税局转发国税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对该问题做出了统一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新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国税总局的文件称,该条款将从今年的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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