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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职工医保有“四新”

发布时间:2013-11-18 16:14:00 来源:理财周刊 浏览: 【字体:

  即将在12月实施的《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放心保)办法》根据我国《社保法》精神,删除了对于参保人员的户籍限制,同时对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和优化。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不少新面貌。

  文 本刊记者 陈婷

  近日,《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近日公布,并将于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与已经实施的《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相比,新《办法》有不少新面貌。

  新貌一: 职工基本医保适用范围扩大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新《办法》: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而且,新《办法》按照《社保法》的规定,删除了城镇户籍的限制,将参保对象从原来的上海城镇户籍人员扩大至所有缴费人员。

  同时,在用人单位缴费比例方面,《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的比例为12%,此次新《办法》将其调整为9%,个人缴费的比例没有变动。

  新貌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

  新《办法》: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4万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支付比例、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当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平与上海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合理梯度和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的原则,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最终经过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公布执行。

  新《办法》还增加了门诊大病的覆盖种类,从过去的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三大类,拓展到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治疗(化学治疗、内分泌特异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治疗)、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精神分裂症、中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

  新貌三:不予支付医疗费用情形明确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四)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新《办法》:(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

  新貌四: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基本医保待遇了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未作规定。

  新《办法》:上海市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可以设置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等待期。等待期届满后,参保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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