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止劳教制度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决定》为未来“司改”路径指明了具体路线图,多位专家均表示此次“司改”方案力度不小
[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为司法体制改革勾勒了整体框架后,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发布,则为未来“司改”路径指明了具体路线图。受访多位专家均表示,此次“司改”方案力度不小。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决定》做出说明中表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
司法管理体制: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为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部法学专家王公义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谈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由同级人大任命,财、物由当地同级地方政府提供,为当地党政机关对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要破除这个问题,就要提高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位阶”,实现司法管辖权与行政管辖权的适当分离,避免地方政府的干预。
“《决定》中所提到‘统一’管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的推进方式是不再受同级政府管理。可行性办法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到省一级统一管理,这是一个有共识的方案。”王公义认为。
为了实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决定》进一步对“人”的管理制度提出细化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要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的遴选、管理、保障制度必然要随之改革完善。”王公义认为。
司法权力运行:
推进审判、检务公开
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记者称:“没想到把这条提出来了,改革力度很大。我常强调法院内部管理要按照法律的规律办事,不要用行政的方式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一个正确的方式。”
王公义对此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审案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审案’,其次,审判委员会多由院长、副院长和各庭庭长共同组成,虽均为法律专业人士,但领域不同专业有异。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只有两个路子,一是直接取消,第二是改革为专业委员制度。”
信息公开是实现监督的基础。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应松年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以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这是司法的特点。”
《决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决定》还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三点措施:
第一,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第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第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过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各类文件中,此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中集中提出,是对人权保障的强调和重视,这是一大进步。”王公义对记者称,“可以说,《决定》所反映出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未来就需聚焦上述改革举措的具体落实问题了。”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在上述说明中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时表示。
[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
继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为司法体制改革勾勒了整体框架后,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的发布,则为未来“司改”路径指明了具体路线图。受访多位专家均表示,此次“司改”方案力度不小。
“司法改革是这次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之一,”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决定》做出说明中表示,“司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群众对司法不公的意见比较集中,司法公信力不足很大程度上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
司法管理体制:
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
为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与检察权,《决定》提出,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
司法部法学专家王公义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谈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事由同级人大任命,财、物由当地同级地方政府提供,为当地党政机关对干预司法提供了便利。要破除这个问题,就要提高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的“管理位阶”,实现司法管辖权与行政管辖权的适当分离,避免地方政府的干预。
“《决定》中所提到‘统一’管理,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的推进方式是不再受同级政府管理。可行性办法是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收归到省一级统一管理,这是一个有共识的方案。”王公义认为。
为了实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决定》进一步对“人”的管理制度提出细化要求:“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统一招录、有序交流、逐级遴选机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职业保障制度。”
“要实现‘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司法人员的遴选、管理、保障制度必然要随之改革完善。”王公义认为。
司法权力运行:
推进审判、检务公开
要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决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级监督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对记者称:“没想到把这条提出来了,改革力度很大。我常强调法院内部管理要按照法律的规律办事,不要用行政的方式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就是一个正确的方式。”
王公义对此认为:“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最大弊端是‘审案的人不判案,判案的人不审案’,其次,审判委员会多由院长、副院长和各庭庭长共同组成,虽均为法律专业人士,但领域不同专业有异。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只有两个路子,一是直接取消,第二是改革为专业委员制度。”
信息公开是实现监督的基础。要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必须推进司法公开。应松年认为:“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以公开保障司法公正,这是司法的特点。”
《决定》提出,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录制并保留全程庭审资料。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
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废止劳教制度 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决定》还对人权司法保障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提出三点措施:
第一,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
第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第三,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发挥律师在依法维护公民和法人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过去,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分散于各个部门的各类文件中,此次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文件中集中提出,是对人权保障的强调和重视,这是一大进步。”王公义对记者称,“可以说,《决定》所反映出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力度很大,未来就需聚焦上述改革举措的具体落实问题了。”
“这些改革举措,对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健全权责明晰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更好保障人权都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在上述说明中总结司法体制改革方案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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