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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修订稿公布 地方监管职责加码

发布时间:2013-10-31 14:28:00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浏览: 【字体:
本报记者 刘东 上海报道

    近日,国务院公布了由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报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涉及食品网络交易监管制度、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禁止婴幼儿配方食品委托贴牌生产等规定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突击性检查等多项修改。

    送审稿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被确定为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和公安部门的职责分别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标准制定、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和食品进出口活动监督管理和组织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工作。

    此外,送审稿中新增的第四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地方政府职责加码

    根据国务院的机构调整方案,此次《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共有30多项条文涉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调整。送审稿中,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三项许可整合为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将食品添加剂经营纳入许可。此外,小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饮店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办法被授权于省级人大常委会或省级人民政府制定。

    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各部门职责进行明确外,地方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也将得到加强。《送审稿》第六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

    北京大学宪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将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纳入到地方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不仅仅意味着短期的监管和个案监管,还涉及到对于当地相关产业(如食品安全加工生产)的长期规划。

    王锡锌对本报记者表示,小商小贩的经营模式仍然是目前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主要模式,如何对这一块进行长远的监督和调查也是地方政府需要考虑的问题,为此必须要将短期与长期结合起来进行风险防控。

    此外,《送审稿》中提出,应当将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宣传教育、能力建设等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创新监管机制

    此次送审稿中,监管机制的创新也成为其中的一项“亮点”。与药品监管制度类似,送审稿中提出,对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其实施突击性现场检查。

    此外,送审稿还提出,国家将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

    在行政责任方面,送审稿强化了对违法违规食品生产经营者、技术机构的处罚。送审稿第110条规定,将非法添加等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罚款额度由原法中五至十倍罚款提高到十五至三十倍,处罚力度为原来的三倍。

    而在民事责任方面的经济惩罚力度也同样得到加强。《送审稿》提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并首次设置了赔偿金的最低额度,即赔偿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赔付。

    针对目前火热的网络食品安全,送审稿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并承担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未履行法定义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先行赔付。

    对此,王锡锌认为,这种“事先设置的门槛”虽然可能会使网络经营者成本增加,但可以为消费者带来质量上的提升和信心上的保证。从维权的角度来看,一旦发生质量事故,消费者的维权也会更加容易。

    王锡锌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中分阶段、多部门的监管模式,很难做到无缝对接,经常出现各部门职责不清的情况,在中国现阶段体制下也难以避免,这并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可以解决的,需要考虑的是如何真正厘清责任与权力,从制度上对此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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