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向违建者追索强拆费用
提请二审的《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规定
【深圳商报讯】(记者 屈宏伟)昨日,市人大法委有关负责人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介绍了《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的修改情况。二审稿对一审稿中有关违法建筑的部分规定作出修改。
明确军产房属条例管辖范围
本次条例修订拟将军事机关等遵守规划土地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规划土地监察的范围。有委员在一审中提出,要注意不能与上位法有冲突。
市人大法委研究发现,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土地及其地上地下用于营房保障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设备,以及其他附着物,适用《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但是,该条例也同时规定了“军队房地产使用管理单位必须依据有关规定,到房地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书”。
因此,涉及地方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时,国家机关(包括军事机关在内)均应遵守规划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限制违建房产权转移
市人大法委调研发现,在深圳可利用的土地资源逐渐递减的大形势下,在已建成的房屋上加建、改建、扩建成为规划土地违法的主要趋势。而在办理这类型案件时,存在不少涉嫌违法行为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通过对房产进行转让、抵押等方式实现“金蝉脱壳”,逃避法律责任的情况。
为加强对上述行为的监管,二审稿增加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对涉及规划违法行为或者土地违法行为的房地产,限制其初始登记或者转移、抵押登记。
可向违建当事人追索强拆费用
有委员在一审过程中提出,关于行政强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的规定应进一步细化。在实践中,当事人建设违法建筑的成本极低,而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的费用高昂。如在南山区某商厦楼顶的一处违法建筑,当事人建设仅花费十万元,而行政机关为强制拆除该违法建筑,要在商厦外墙搭架子、建平台,最后总共花费超过一百万元才完成拆除。此外,当事人以低廉的成本搭建起违法建筑后,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往往能获得惊人的利润。若不增加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将形成不良的社会导向。
为此,在对行政强制拆除费用承担进行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二审稿规定,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实施强制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当事人拒不承担的,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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