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纪检体制改革重提垂直领导
近日,中纪委副书记吴玉良做客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就“中央纪委的历史沿革和地位、职能、作用”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强调,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是一个改革、探索的过程,这个历史过程实质上逐步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吴玉良在回顾纪委的领导体制时表示,七大、八大和十一大党章规定,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工作;1980年2月,中央批准地方纪委改为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但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
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的一些专家也表示,目前纪委体制的同级监督不利于有效发挥监督作用,导致机构独立性不够。
事实上,在即将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便是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曾在十八大后,被中纪委书记王岐山邀请参加反腐座谈会,他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定位于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可能会在近期有所突破。
纪委改革历程
在35年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中央纪委得到恢复和重建,十二大党章规定地方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不再沿用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的表述,吴玉良认为这一过程逐步加强了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吴玉良表示,十二大党章同时规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党的纪律检查组或纪律检查员”,至十三大召开前,中央纪委共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有关部门派出了21个纪律检查组。目前,中央纪委监察部共有53家派驻机构,这些机构在实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共产党的一大到六大,党章中都设有“纪律”专章。七大到十一大党章,写法有所改变,不再设立纪律专章,但在“总纲”和“党的组织制度”中都强调了党的纪律。1982年,十二大党章专门增加了第七章“党的纪律”和第八章“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后来经过6次党代表大会的修改,形成了现在十八大党章的表述,核心思想是“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的约束”。
历史上,纪委机构的产生方式也有不同变化。吴玉良说,党的纪律检查机构的产生方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是有变化的,主要有选举产生和决定成立两种。选举产生的方式有3种:一是由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比如五大、六大和十二大至十八大。二是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比如七大、八大和十一大。三是由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决定产生是指1949年11月,中央政治局会议作出《关于成立中央及各地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这是由于还没有召开八大的原因。
同级监督之辩
改革开放以来,民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越来越关注,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也表现出越来越开放的姿态。实际上,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目前已初露端倪。
9月2日,由中纪委、监察部主办的综合性政务门户网站——中纪委监察部网站正式改版开通。除了网站改版开通外,中纪委、监察部第一次“晒”出了自己的组织架构。
中纪委、监察部内设27个职能部门,与原来相比增加了2个负责案件工作的纪检监察室。上述官网还首次公布10个纪检监察室的职能分工,有4个室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型企业的纪检监察,6个室分别负责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等地方的纪检监察。
在提及目前纪检监察体制存在的弊端时,马怀德表示,整个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力量分散。既有纪检监察机构,也有检察机关的反贪机构,还有政府机构中的监督机构,比如审计。从机构的类别上来讲力量很分散,而且各个力量分布于不同属性的机构中,行政机关、党的机关、司法机关等。
第二个问题是,从监督的体制机制来看,纪检监察同级监督。同级纪委监督同级党委,这个难度比较大,不利于有效发挥监督作用。派驻机构的运作中也有差异。派驻各部委的纪检组长是直属中纪委管理的,但其个人与派驻所在单位之间又有很直接的联系,不能保障其发挥很好的作用。
马怀德分析认为,中央制定的制度反腐目标是“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十八大之后已经查出了10名左右的副部级以上高官,其中有中央委员、中央候补委员,惩处腐败力度加大,效果明显。但制度反腐、健全体制机制,才能“治本”。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了健全和完善四个体系:党内监督体系、民主监督体系、法律监督体系、舆论监督体系,中纪委和监察部开通新网站,就是健全舆论监督体系的一项举措。此外,派出中央巡视组、清理会员卡行动等,亦是对制度反腐的有益尝试。
对于未来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方向,马怀德认为,可以在两方面着力:第一,搞纪检监察的大部门制,把分散的力量整合起来。把相关部门合并起来,或者形成合力。第二,从同级监督变为提级监督,省级领导由中纪委监督,市级领导由省纪委监督。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任建明也认为,当前纪检监察体制的主要问题在于,机构独立性不够、相对松散,机构授权也不足。
他表示,能否达到“遏制腐败蔓延的势头”的目标,还要取决于纪检监察体制的改革能否完成。纪委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目前不断有新的尝试,比如十八大后中央巡视组的首次巡视强调要“一次一授权”。这些变动都是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定型的完善制度的表现。这也能看出,现有的惩治与预防腐败体系在发挥党内监督和法律监督的功能方面还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
任建明等专家学者呼吁纪检体制“大部制”改革,设立类似“国家反腐委”的纪检机构,整合纪检力量。作为体制内的中纪委驻国家粮食局纪检组长、党组成员赵中权在今年6月的《学习时报》发表文章——《反腐败要走法治化道路》。他在文中提出,根据我国反腐败的需要,可以考虑对现有分散在纪检监察机关(预防腐败局)、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局)等的反腐败专门机构进行整合,建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作为反腐败相对独立的专门机构。
马怀德说,“大部制”改革是学界提出的方案之一。此外,还有两个方案,像海关、税务机关一样实现垂直管理;上提一格,由上一级纪委监督下一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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