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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省属国有重点企业 须设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13-10-21 7:54:00 来源:证券日报 浏览: 【字体: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10月20日在全国国有资产监管政策法规暨指导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今后三年(2014-2016年),将在全国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加快完善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推动监管企业全面设立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和法律顾问持证上岗率均要达到70%以上。
  黄淑和表示,在省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全面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同时,还将进一步扩大这一制度覆盖的企业范围,在规模大、国际化程度较高的重要子企业也要积极推行这项制度;大力推进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鼓励考取法律执业相关资格证书;相关部门将组织开展法律顾问岗位等级资格评审。
  国务院国资委初步统计显示,全国省级国资委监管的906户出资企业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有478户,占比为53%。目前,山东、山西、重庆等11个省市中,省级国有重点企业已全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其中,江西、湖南等省国资委还组织总法律顾问年度述职,进行考核评价;北京、山东等地总法律顾问制度已开始向重要子企业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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