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仍在研究阶段并非开征时机
财产登记等多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短期内难以实现
随着今年3月北师大一份关于遗产税的研究报告的发布,在税制“冷板凳”上又坐了十年的“遗产税”,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不过,多位财税学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现在是研究遗产税的时机,但并非开征时机。开征遗产税还需要财产登记等多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短期内难以实现。
同时,对于机构建议的500万作为起征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均认为过低了。
研究时机成熟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1949年建国后,尽管遗产税被写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但多年来一直处于“拟开征”状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直并未落到实际操作层面。
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但并未获得通过。在今年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中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问题”。
国内遗产税研究学者刘佐曾在2006年撰文指出我国建国后前五十年一直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个人财产很少;第二是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个人的经营性财产很少;第三由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加供给制式的分配制度,从表面上来看,人们拥有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大,而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占用的财产却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是无法通过税收加以调节的;第四是经济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和苏联财税理论界“非税论”的影响,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一度受到严重忽视,遗产税问题自然就更摆不上议事日程。
不过,我国当下的经济形势显然与十年前已大不相同。较早开始研究遗产税的冯俏彬认为重议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人均GDP已进入中上等国家水平,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我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开征遗产税的政治必要性已经显现;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十分尖锐,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具备。”他还特别强调,“现在是研究遗产税的时机成熟,而不是征收。”
象征意义重大
遗产税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这或许是研究遗产税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冯俏彬认为,组织财政收入不是遗产税的主要功能。从各国情况来看,征收遗产税,更多是看重其政治功能,即抚慰大众心理、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
“遗产税能贡献多少税收很难说。但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非常强大的象征意义,落实到遗产税的起征点,我始终认为,遗产税要针对巨富征收,不是对普通民众征收,不是针对几百万、几千万资产征收,同时还要考虑到与房产税之间的连带关系,这将会覆盖一些抵免政策。”冯俏彬说。
怎样定义巨富?这也直接关系起征点的问题。冯俏彬说:“遗产税应该是‘富人税’,应该针对资产特别巨大的这部分人,这需要进行测算,看收入分配情况,在人群中的比例。因为其中涵盖内容众多,所以我们提出现在要开始研究遗产税,而不是开征遗产税。”
屡见报端的80万和500万两种起征点引起广泛热议,前者来自未能通过的2004版《草案》,后者出自北师大收入分配研究院上半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冯俏彬指出,2004年《草案》内容已经过时,同时也强烈反对500万作为起征点,因为“太低了,大部分中产阶层会被纳入”。
“如果500万为起征点,那在北京的绝大多数人都要被征税了。”杨志勇笑言。
难点在于如何公平征收
如何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是遗产税开征的难点之一。
对于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配套措施,冯俏彬认为,首先是财产登记制度,已有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其次是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进行估值,需要逐渐提高有关方面的管理水平。最后,征收遗产税还需要与主要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既避免重复征税,也防止逃税避税。
她认为,这些配套制度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开征遗产税可与正在进行的其他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动这些制度的逐渐完备。
另一方面,推出新税种还需要考虑社会反应。杨志勇认为,首先要看民众接受不接受遗产税,这需要依靠民主程序来定。“房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如果设计不好,税务局就会变成‘城管’了。”杨志勇说。
我国是否有能力征收遗产税则是另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受征收能力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尚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试点区域基层工作人员透露,有时候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几乎在采取“人盯人”的方式,若开征遗产税,显然还需要解决征收困难的问题。
“如果方案设计不好,征收成本巨大,还可能遇到财产提前转移完,最终什么也没收到的情况。”此前曾有财税系统人士透露。
此外,有观点认为遗产税已“过时”,甚至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已经停征遗产税,我国不应该开征遗产税,在记者的接触中,不少财税系统的官员也持有这一观点。
冯俏彬认为,上述停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出于保护自己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尽管可能我国有些地区也会有此担心,但更需出于全局考虑,而且也很难判断遗产税对资产跨国转移的影响。“即使不征遗产税,资本也会在全世界流动,很难甄别资本流动是由遗产税驱动的,而且主要发达国家多数都开征了遗产税,不在这里交税,出国也要交税,因此遗产税对于资产跨国转移的作用大小很难准确衡量。”
随着今年3月北师大一份关于遗产税的研究报告的发布,在税制“冷板凳”上又坐了十年的“遗产税”,再次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不过,多位财税学者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现在是研究遗产税的时机,但并非开征时机。开征遗产税还需要财产登记等多项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短期内难以实现。
同时,对于机构建议的500万作为起征点,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教授冯俏彬和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均认为过低了。
研究时机成熟
遗产税是指以财产所有人死后所遗留的财产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一般认为遗产税有助于舒缓贫富悬殊。
中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1949年建国后,尽管遗产税被写入《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但多年来一直处于“拟开征”状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但一直并未落到实际操作层面。
2000年,第十个五年规划建议中曾提出要开征遗产税。2004年,财政部拟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下称《草案》),但并未获得通过。在今年的《关于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中央提出“研究在适当时间开征遗产税问题”。
国内遗产税研究学者刘佐曾在2006年撰文指出我国建国后前五十年一直未能开征遗产税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前的30年,个人财产很少;第二是长期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制度,个人的经营性财产很少;第三由于长期实行平均主义加供给制式的分配制度,从表面上来看,人们拥有的收入和财产差别不大,而实际取得的收入和占用的财产却有很大的差别,这种差别又是无法通过税收加以调节的;第四是经济工作中“左”的指导思想和苏联财税理论界“非税论”的影响,社会主义条件下税收的地位和作用一度受到严重忽视,遗产税问题自然就更摆不上议事日程。
不过,我国当下的经济形势显然与十年前已大不相同。较早开始研究遗产税的冯俏彬认为重议遗产税的时机已经成熟,“我国人均GDP已进入中上等国家水平,具备了开征遗产税的经济基础;我国财富向少数人集中的趋势十分明显,开征遗产税的政治必要性已经显现;收入分配差距显著扩大,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已十分尖锐,开征遗产税的舆论氛围已经具备。”他还特别强调,“现在是研究遗产税的时机成熟,而不是征收。”
象征意义重大
遗产税到底要达到什么目的?这或许是研究遗产税首先要搞清楚的问题。
冯俏彬认为,组织财政收入不是遗产税的主要功能。从各国情况来看,征收遗产税,更多是看重其政治功能,即抚慰大众心理、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
“遗产税能贡献多少税收很难说。但在保证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具有非常强大的象征意义,落实到遗产税的起征点,我始终认为,遗产税要针对巨富征收,不是对普通民众征收,不是针对几百万、几千万资产征收,同时还要考虑到与房产税之间的连带关系,这将会覆盖一些抵免政策。”冯俏彬说。
怎样定义巨富?这也直接关系起征点的问题。冯俏彬说:“遗产税应该是‘富人税’,应该针对资产特别巨大的这部分人,这需要进行测算,看收入分配情况,在人群中的比例。因为其中涵盖内容众多,所以我们提出现在要开始研究遗产税,而不是开征遗产税。”
屡见报端的80万和500万两种起征点引起广泛热议,前者来自未能通过的2004版《草案》,后者出自北师大收入分配研究院上半年发布的一份报告。冯俏彬指出,2004年《草案》内容已经过时,同时也强烈反对500万作为起征点,因为“太低了,大部分中产阶层会被纳入”。
“如果500万为起征点,那在北京的绝大多数人都要被征税了。”杨志勇笑言。
难点在于如何公平征收
如何保证遗产税征收公平,是遗产税开征的难点之一。
对于开征遗产税所需要的配套措施,冯俏彬认为,首先是财产登记制度,已有银行存款实名制、股票实名制、房产实名制等,目前需要做的,是对这些财产信息的整合与共享。
其次是财产评估制度。征收遗产税需要对财产特别是不动产进行估值,需要逐渐提高有关方面的管理水平。最后,征收遗产税还需要与主要国家签订多边或双边税收协定,既避免重复征税,也防止逃税避税。
她认为,这些配套制度本身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逐步建立与完善,开征遗产税可与正在进行的其他改革一起形成合力,推动这些制度的逐渐完备。
另一方面,推出新税种还需要考虑社会反应。杨志勇认为,首先要看民众接受不接受遗产税,这需要依靠民主程序来定。“房产税、遗产税、个人所得税的方案如果设计不好,税务局就会变成‘城管’了。”杨志勇说。
我国是否有能力征收遗产税则是另一个操作层面的问题。受征收能力限制,我国个人所得税尚未能做到应收尽收,有试点区域基层工作人员透露,有时候个人住房房产税的征收几乎在采取“人盯人”的方式,若开征遗产税,显然还需要解决征收困难的问题。
“如果方案设计不好,征收成本巨大,还可能遇到财产提前转移完,最终什么也没收到的情况。”此前曾有财税系统人士透露。
此外,有观点认为遗产税已“过时”,甚至香港、新加坡等地区和国家已经停征遗产税,我国不应该开征遗产税,在记者的接触中,不少财税系统的官员也持有这一观点。
冯俏彬认为,上述停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大多是出于保护自己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尽管可能我国有些地区也会有此担心,但更需出于全局考虑,而且也很难判断遗产税对资产跨国转移的影响。“即使不征遗产税,资本也会在全世界流动,很难甄别资本流动是由遗产税驱动的,而且主要发达国家多数都开征了遗产税,不在这里交税,出国也要交税,因此遗产税对于资产跨国转移的作用大小很难准确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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