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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免征农贸市场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3-1-16 7:57:00 来源:中国证券报 【字体:
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方案发布 

  □本报记者倪铭娅
  
  中国政府网消息,国家发改委、工信部等部门日前制定的《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提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继续对鲜活农产品实施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环节低税收政策,将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鼓励地方政府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
  《方案》提出,完善财税政策。开展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政策,抓紧落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业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完善试点办法,降低交通运输业税收负担。加快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电价格和运营费用。规模化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与农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电、用气、用热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商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与工业同价。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工商业用电同价措施与调整销售电价同步实施。
  完善公路收费政策。逐步推进西部地区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抓紧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加快推广省(区、市)内“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
  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市场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标签:农贸市场房产税流通费用农产品证券报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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