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税若开征入手需稳
本报记者 宋晓亮
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遗产税又被称为“富人税”,是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兼具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实现国民财富公平的功能。在欧美等发达国家,遗产税是一个比较普遍而成熟的税种。而考虑到当前我国收入分配不甚合理,贫富差距日益加大的国情,一些观点认为征收遗产税有一定必要性。
正在德国从事税务理论研究的西南财经大学教授付志宇告诉中国经济时报记者,1994年实行税改时就已将遗产税列为拟征税之一,他还参与了遗产税法草案调研,但最后不了了之,税法草案也胎死腹中。考虑到时下中国收入分配方式存在不公现象,财产存量累积较大,继承与赠与行为普遍,开征遗产及赠与税确有必要,也利于治理奢靡浪费、反对不劳而获等不良社会风气。
根据1993年公布的 《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遗产和赠与税”被列入地方政府固定收入。而在西方,对遗产赠与所征收的财产税,因其可发挥再分配调节功能常作为中央税。
日前,德国保险公司安联集团发布第四版《全球财富报告》显示,中国国民总财富净资产达到6.5万亿欧元左右,在亚洲排名第二,仅次于日本,但人均财富全球排名仅居38位,同时中国信贷增长高于亚洲地区平均水平。2012年全球中产阶级人数增长了将近1.4亿人,其中中国所占增量数额最高。
在近来的讨论中,针对遗产税起征点的争论很多。比如80万元和500万元两种说法就具有一定影响力。分析认为,以80万元为起征点,意味着在城市拥有一套基本住房的市民,就可能达到起征标准了。笔者认为,果真以80万元为起征点,不但会将刚刚进入中产门槛、财富并不算夯实的中产阶级一网打尽,而且还会殃及部分工薪家庭。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提出的500万元起征点也引发了一定关注。他表示,起征点为80万元的说法,是来源于多年前有关部门拟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等文件,其内容早已过时,不具有可操作性。如果在近期推出遗产税,受通货膨胀等因素影响,应考虑较大幅度地提高起征点,如对500万元以上部分征税。因为遗产税为一个解决贫富差距、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税种,应定性为一个小众税种,只向高收入人群征收,不能面向工薪阶层等中低收入群体征收。
除了起征点外,征收模式也对遗产税合理开征提出了考验。付志宇认为,遗产与赠与税从征收模式可以分为总、分、先总后分三种模式,各有利弊。在中国从征管考虑适合征收总遗产与赠与税,对被继承人的所有财产统一课税,实行累进税率及成立专门的财产评估机构。从中国现实国情考虑,中山大学税收与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税收筹划研究会副会长杨卫华也向本报记者表示,设定免征额后,目前应开征总额遗产税,减少因继承者多少和关系纠葛而产生的阻力。
美国2011年时,个人遗产税的起征点为500万美元,夫妇是1000万美元,税率为35%,可见这基本是一个针对富裕家庭的税种。付志宇认为,为了培养纳税意识,中国的遗产税课税范围不宜太窄,起征点不宜太低,但相应财产价值较少的情况适用税率可以低一些,如5%到10%。随着财产价值增加,税率可以增长幅度较大。
在当前国情下,如果真的主要针对富人开征遗产税,尤其是对巨额财产的富翁征收税率稍高,可能会增加富翁移民海外与转移资产到国外的概率。贝恩公司和招商银行的研究报告发现,中国有27%的富人已经移民,另有47%的人正在考虑移民。超级富人高达74%的移民比例,真是一个惊人的世界纪录。中国富人移民数量之多,就连动荡不安的中东国家也望尘莫及,而逃避税赋被认为是其中的一个推动因素。那么,一旦遗产税开征会令富人移民潮愈演愈烈么?
付志宇认为,限制财产转移从法理上行不通,富人是否转移财产的考虑不仅取决于财产税制,还有其他,比如居住环境、投资环境等因素。何况大多数国家都开征了遗产税,纳税义务并非随便可以避免。因此,不宜在立法上限制合法财产在国际间的正常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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