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遗产税的误读需要严肃澄清
近年来,改革议题落入“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的结局不是一回两回的事情,而是常态,特别是涉及攻坚改革难题的时候,更是如此。本意良好的改革事项走偏的案例很多,如教育和医疗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共同的原因就是由于改革的基础条件不具备,使得改革本意要针对的对象“逃脱”了改革,改革成本最终落到了其他群体(如相对弱势的群体)的身上,这让目前改革设计者对很多涉及民生的改革事项踌躇不前而遗留给后继者。
事实上,如果按照中国的国情来设计,很多改革事项完全可以行得通,或者在渐进的模式下行得通,但在媒体、专家等对于改革条件不具备、国外失败教训和改革政治和社会风险的大肆渲染下,加上一些民众、网民的跟随,这些改革事项在精心准备、设计和试点上的空间很小,而管理层对于责任和可能出现的风险也有担心,改革一再被搁置也就不奇怪了。
目前,遗产税就面临着这样的问题。由于开征的基础条件不完善(如不动产统一登记、独立公正的资产评估和税收支出的信息透明等),而贸然开征则可能会因为富人通过各种手段而“逃脱”,政策实施最终的结局或者是重伤中产阶级,或者是效果不彰,二者不管哪一个出现,都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而得不偿失。因此,近期讨论得沸沸扬扬的遗产税开征消息传闻,最终可能会像房产税改革、收入分配改革和集体土地市场化改革一样,因为基础条件不具备而难逃被搁置的下场,而这一税种自1950年就被列入首批计划开征的14个税种中,且在近30多年中完善税制的各项立法和政策建议中被提及。
遗产税开征被认为不可行有几个原因:
首先是技术上的缺陷,即财产的登记和评估。开征遗产税涉及到的遗产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机器设备、现金、银行存款、股票、艺术品和金银珠宝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形态。在公民的私有财产中,以房屋为主要载体的不动产往往是占比最大、分量最重的部分。尽管不动产评估相对成熟,但基础资料缺失、变更登记残缺、权属复杂、集合登记程度低、得利者阻挠等问题让不动产登记难于上青天。而公民其他有形或无形的私产评估起来费时费力,而且缺乏可靠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个原因是传统理念的问题。中国人一向信奉“养儿防老、财产传儿”的理念,这是中国自古以来流传下来的独特的财产继承和养老模式。开征遗产税就意味着要实现传统养老模式向“政府+市场”的养老模式转变,而在政府和市场养老还无法在财力上跟进的时候,改变传统无异于异想天开。
第三个原因就是富人的逃税问题。利用财产信托、虚假性慈善捐赠、隐匿动产和无形资产等方式逃避遗产税在国际上是惯例,深圳在2012年传闻开征遗产税后就出现过巨额保单避税的案例。
第四个问题是征税成本高的问题。这是征收遗产税的国家普遍存在的问题。例如,1998年美国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为480亿美元,其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由于我国居民收入来源多样,隐性收入问题严重,财产登记信息缺失,缺乏可靠的评估机构,加之逃税倾向严重、逃税成本较低,征税的成本更高。此外,遗产税开征还可能存在剥夺中产阶级、影响消费和抑制投资等负面影响,美国和香港一直存在着取消遗产税的政治议论。
可以说,开征遗产税面临的阻力和成本与很多改革事项一样,甚至比其他项改革更难于实施。但是,对于遗产税的误读需要澄清,这不仅对于遗产税在我国的设计,而且对很多关联改革的推进意义重大。
首先,不动产登记和评估等技术上的问题是必须要解决的,这不仅是遗产税能否开征的前提,也是房产税、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和要素市场化改革的前提。此问题解决得越早,成本就越低,多项改革越能早日展开。近年来,在不动产价格不断上涨的情况下,不动产产权混乱、产权保护的问题更加严重了,产权登记和评估的成本更大了,相关改革因此而被拖延。
其次,我国开征遗产税并非主要是为了改变社会保障传统,也并非主要为了增加收入,而是因为,没有一个国家像我国一样在短短30年的时间内从一个普遍贫穷的国家发展到富豪数量排名第二、富豪数量增长最快的国家,而权力和垄断对于财富的形成关系很大。目前到了第一代富豪向第二代转移财富的时候了,而家族财富纵向流动导致社会阶层和结构固化,个体努力、机会平等和勤劳致富的风气渐行渐远,整个社会创新的动力日益弱化,而开征遗产税将富豪部分财富与公共支出联系起来,其影响的正义性不言而喻。
再次,任何税收都会面临逃税的现象,遗产税逃税的途径更多,征收的成本和收益可能并不匹配,但遗产税所释放出来的社会公正信号、正确的财富观、资源和财富的社会性等,对于通过个体勤劳致富和个体间公平竞争,并使社会总财富水平不断增长的渠道永续畅通来说意义非凡。这就是为什么美国遗产税收入占其财政收入的比重一直以来只在1%至2%,是美国最小的税种,且屡遭争议的情况下,反对取消遗产税的声音没有占到主流的原因。特别是,美国的富豪们大多反对取消遗产税,因为他们认为代际平等和公平竞争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这远远不是遗产税收入大小本身能够涵盖的。
最后,香港、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地已经取消了遗产税,美国也在讨论取消遗产税。但这并不能成为我国不应当开征遗产税的理由。因为,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对个人财产有完善的累进制个人所得税、资本利得税、不动产税等财产财富税制,已经形成了良好的财产财富再分配渠道,对抹平代际之间的不平等已经在发挥积极作用,这也是这些国家(地区)能够取消遗产税的前提。而目前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于富豪们的影响形同皮毛,伤及的是中产阶级,而资本利得税则更是无从谈起。在财产财富税缺失的情况下,如果在代际财富转移环节无法实施遗产税,收入差距继续扩大是铁定的事实,而收入分配改革也就无从谈起。
我国遗产税的开征,完全可以通过提高豁免额(如网调所称的起征点在1000万以上)和实施超额累进税率,并根据房价和收入变动进行调整,来获得广大名义的支持。而根据各国遗产税用于养老开支的管理,遗产税收入也完全可以在公开透明的监督下用于养老支出,这对于我国正在逼近的养老危机,不可不谓雪中送炭。更为重要的是,遗产税开征所宣示的正确的财富观,对于重塑机会平等和社会自由流动的综合效益远大于征收的显性成本。 (作者单位:深圳市房地产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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