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收储出让土地融资需备案审核
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24日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要如实反映在江苏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
意见还明确,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江苏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该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省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这91家机构才能凭融资卡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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