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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铁路法院率先扩权 管辖轨交案件将成趋势

发布时间:2013-9-26 5:27: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浏览: 【字体:
    铁路司法改革并不止步于从铁路系统中剥离,上海铁路法院系统正在探索更宽阔的司法之路。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昨日公布,从今天起,上海铁路法院系统将受理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行政等案件。
    根据最高法院的批准和上海高院的批复,从26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受理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上海市公安局交警高架支队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以及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行政一审案件;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依法受理对上述一审案件提起的上诉案件,以及上海市北新泾监狱刑事减刑、假释案件。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许一新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这是全国铁路法院改制以后,根据2012年8月1日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全国第一家由最高法院批准扩大民事案件指定管辖范围的铁路法院。同时,上海高院根据本地实际,依法指定部分行政案件和减刑假释案件由铁路法院受理。虽然铁路法院负责民事案件,但是许一新也强调,“刑事案件中附带的民事案件是属于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这个不是我们受理的。”
    不过,目前上海11号轨交线横跨江苏与上海,如果案件发生在江苏段,应该归谁处理?许一新告诉本报记者,主要还是根据文件规定的管辖范围受理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目前,北京、南京、武汉、深圳等众多城市拥有轨道交通,相应区域铁路法院也将像上海一样扩权。 “这会是一种趋势。”许一新称。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改制移交协议于去年6月5日签订,两级铁路法院正式从铁路系统剥离,纳入国家统一司法体系,移交上海市实行属地管理。许一新说,这次扩权是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上海铁路两级法院主动提出了指定管辖部分案件的请示。上海高院从发挥铁路法院司法职能,从诉讼资源的平衡,从有利于更加公正、高效地审理类案的角度出发,经过慎重研究,作出批复决定。
    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一审案件、行政一审案件以及高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一审案件,每年数量在800件左右,再加上减刑、假释案件,办案量对处于改制后起步阶段的铁路法院来说,是一个挑战。但许一新认为总体处于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因为改制后的铁路法院,内设机构得到完善,人员编制得到扩充,人员结构不断优化,办案装备和办案经费有财政依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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