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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地方政府不得 自行收储出让土地

发布时间:2013-9-25 8:33:00 来源:证券时报网 浏览: 【字体:

  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24日联合下发《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问题的意见》,要求地方政府不得自行收储出让土地,明确将土地储备融资限定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合理和可控范围内,防范金融风险。

  意见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土地储备机构实行名录制管理,其债务情况要如实反映在江苏省财政厅统计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中。土地储备机构融资实行融资规模控制卡制度,该卡由江苏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监局等部门联合监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要根据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土地储备机构应及时清偿相关债务,在逾期债务清偿完毕前不得申领融资卡。

  意见还明确,10月1日起,土地储备机构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并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不得超规模融资。9月30日前已发生的融资,计入2013年累计发放贷款总数;超过可融资规模的,本年度不再发放融资规模控制卡。

  江苏省国土厅有关人士介绍,经国土资源部认定,该省91家进入国家名录的土地储备机构,全部隶属于省内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即只有这91家机构才能凭融资卡到商业金融机构办理担保贷款,且所获融资必须用于收储本身,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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