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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会计师在前海执业须持有“双证”

发布时间:2013-9-7 11:22:00 来源:深圳商报 浏览: 【字体:

  【深圳商报讯】(记者 胡思幸)近日,《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示,向社会广征意见。该《条例》中提到,港人可任前海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是须有最近连续5年的执业经验,其中在内地执业不得少于3年,且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的“双证”。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于1995年2月24日通过,此后经过2002年和2007年两次修订。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再次修订。

  根据“特区中的特区”前海允许香港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相关规定,此次修订草案明确了相关细则。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可担任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但该专业人士在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同时,还需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及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资格。

  此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的,还需具备以下条件:成为合伙人前5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业惩戒;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最近5年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其中在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的经历不少于3年;该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后每年应当至少有180天在该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等。

  同时,有香港特别行政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合伙人的前海合作区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内地居民担任的合伙人人数不得低于合伙人总数的51%;合伙人中内地居民的累计表决权不得低于51%;首席合伙人或者履行最高管理职责的其他职务者,应当是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并由内地居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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