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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出实质一步

发布时间:2013-9-6 11:05:00 来源:上海金融报 浏览: 【字体:

    日前,银监会网站公布了《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在广泛征集、充分吸纳社会各界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这个《指引》的正式颁布受到社会公众的热切关注。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事业。此前,我国并没有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立法,由于金融消费的特殊性,在消费者维权领域存在法律缺失影响了工作的有效性。因此,金融业和社会公众对于出台制度性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制都十分期待。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世界各国监管当局普遍认识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纷纷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对金融消费者进行有效的保护。从国内来看,随着金融创新活动日新月异,银行业产品和服务呈现多样化、专业化趋势,由信息不对称等引致的消费纠纷日渐增多。
  本着监管为民的思想,银监会在充分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着手制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此后,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银监会又通过组织召开消费者代表座谈会和官方网站公开征询的方式,就《指引》征求各方意见,在充分吸纳相关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完成了《指引》的制定工作。
  《指引》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而制定的规则,它的发布,使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将有章可循,也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迈出的实质一步。
  银监会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刘元在6月上海举行的2013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监管者"重要的历史使命"。刘元说,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是银行监管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银行必须通过审慎的风险监管来保证自身安全,最终达到保护消费者的目的。
  总体来看,《指引》充分体现了"预防为先、教育为主、依法维权、协调处置"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原则,解决了广大银行业消费者十分关切的权益保护规制缺失问题。
  而纵观总计5个章节、共43条的《指引》,最为引人注目的是第二章针对侵害银行业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出八项禁止性规定,即:不得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风险、夸大收益;不得在格式合同和协议文本中出现误导、欺诈等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条款;不得主动提供与银行业消费者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不得在未经银行业消费者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金融信息;不得向银行业消费者误导销售金融产品;不得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无故拒绝银行业消费者合理的服务需求;不得在服务中对残疾人等特殊银行业消费者有歧视性行为。
  可以说,"八禁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前不久发生的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高管跑路案,就是因在营销产品和服务过程中隐瞒风险、夸大收益,并以高佣金吸引银行客户经理私下售卖产品,最终,因资金链断裂,泛鑫实际控制人陈怡只好落荒而逃。
  据上海银监局透露,针对部分客户通过银行渠道购买泛鑫公司的自制固定收益理财协议一事,有4家银行共8家网点的10名客户经理,存在不同程度向客户私自推介泛鑫理财产品的行为。目前,相关银行正在甄别推介的不同情形,并已根据内部管理规定,对涉事客户经理进行停职等处理。上海银监局也将对上述已发现及今后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而根据此次出台的《指引》,消费者可依据对上述误导销售、夸大收益等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检举和控告。监管部门对经查实的侵害银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银行将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督促其纠正;而对于消费者认为未得到银行妥善处理的投诉,监管部门将进行协调处理。
  复旦大学证券研究所副所长王尧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指引》填补了国内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方面的一个空白,无疑对于纠正银行业经营中存在的不良作风、保护消费者权益等具有重要意义。但必须看到,《指引》的发布只是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设的一个良好开端,在目前金融业高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金融等金融创新活动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会不断出现,因而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任重道远。
  王尧基指出,由于国内银行业垄断状况的长期存在,决定了《指引》的发布和真正落实之间还会有不小的距离和时滞。因此,监管部门应在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倾听消费者的反馈意见,狠抓该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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