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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准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13-8-21 5:08:00 来源:证券时报 浏览: 【字体:
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

  证券时报记者 贾壮

  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保障金融业稳健运行,经国务院同意,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我国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原则,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行业监管的职责分布在不同政府部门,随着近年来金融行业交叉融合和跨市场金融创新增多,对加强监管合作的要求提高。以往,不同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没有形成机制,此次建立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将会使沟通协调常态化和机制化。
  据了解,联席会议的职责和任务包括: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的协调;金融监管政策、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的协调;金融信息共享和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的协调;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牵头,成员单位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必要时可邀请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参加。人民银行行长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组成人员。联席会议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承担金融监管协调日常工作。
  工作规则和要求方面,联席会议重点围绕金融监管开展工作,不改变现行金融监管体制,不替代、不削弱有关部门现行职责分工,不替代国务院决策,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联席会议通过季度例会或临时会议等方式开展工作,落实国务院交办事项,履行工作职责。联席会议建立简报制度,及时汇报、通报金融监管协调信息和工作进展情况。
  根据要求,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好牵头作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等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互支持,加强沟通配合,形成合力,确保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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