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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经济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及治理对策

发布时间:2013-8-14 9:26: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浏览: 【字体:
  朱敏
  理论研究和国际经验均表明,绝大部分地下经济都会破坏公平竞争规则、加剧分配不公、污染社会风气、导致资源浪费和税收流失,对经济社会和收入分配的影响都是负面的;但也有部分地下经济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帕累托改进。因此,对地下经济的治理,必须贯彻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不同类型的地下经济,针对其产生原因及对经济社会的不同影响,采取相应对策,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切中要害,该疏的就疏,该堵的就堵。
  一、大部分地下经济都会破坏公平竞争规则,容易加剧分配不公
  大部分地下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往往没有经过规范的市场准入过程,既不申报也不纳税,但这些人同样需要使用公共服务设施,这对其它正规经营者而言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
  “地下经济”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国家税收大量流失。有人做过评估,按照地下经济占我国GDP的20%这个比例计算,仅2007年一年我国即损失税收1万亿元。1998年国家严厉打击走私,当年关税收入即增加800亿元人民币就是地下经济与税收直接相关的典型一例。不仅如此,地下经济在不纳税交费的同时却享受公共产品、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而提供这些利益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经济主体的纳税,地下经济规模扩大必然导致对更多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需求上升。税收的流失和公共服务开支的增加,必然使财政压力加大,国家将被迫通过提高地上经济税率、减少社保投入、缩小减税力度等措施来应对,这不仅造成一次分配中政府分配比重上升而居民比重下降,而且也会导致二次分配中国家调节收入差距的财力大幅下降、力度大为减弱,所有这些客观上均会造成国家对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大大弱化,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
  二、某些类型地下经济有利于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帕累托改进
  一是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活动,如黑车、黑摩的、无照餐馆、无照摊贩等;二是合理合法的未申报经济活动,如家庭补习教师、第二职业、挂靠经营等,这两类地下经济活动的主体以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及工薪阶层为主,在前三次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只好通过体制外的第四次分配来提高收入。
  对于某些类型的地下经济而言,它的存在有着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有利于促进公平分配,实现帕累托改进。这类地下经济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活动,如黑车、黑摩的、无照餐馆、无照摊贩等;二是合理合法的未申报经济活动,如家庭补习教师、第二职业、挂靠经营、各种有偿劳动、网络交易等,这两类地下经济活动的主体以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低收入阶层及工薪阶层为主,在前三次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只好通过体制外的第四次分配来提高收入。
  在需求方,这些类型“地下经济”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价格低廉、方便快捷,特别获得广大中低收入阶层的青睐;在供给方,可以低成本解决 “地下职业者”的就业问题,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不管政府部门怎样打击取缔,总会死灰复燃。不少基层政府之所以长期对无证经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因为管理者与被管理者都明白:“地下经济”的存在有着现实需求,如果“地下经济”统统关闭,当地将会到处是失业人群,城市人就会吃不上饭、理不上发,经营者和普通消费者都将会非常不满。
  三、采取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社会经济政策,减少黑色经济
  对付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黑色经济的最优公共政策就是提高违法成本,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力度,使违法“不合算”,从而减少甚至杜绝此类活动的发生。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黑色经济的惩罚力度。几年前,香港著名珠宝商谢瑞麟父子就曾因给旅行社导游个人回佣而被香港廉政公署逮捕,这在内地几乎无法想像。同样,新加坡的一些商人因卖假货而被罚破产,并被判10年内严禁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这些做法看似严厉一些,但它有效净化了市场,保障了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而在我国,对各类非法黑色经济活动,现行法律表现得相当软弱,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根据国际经验,财产申报制度是对付官员腐败的有效利器。目前,在我国领导干部财产申报上,不仅没有法律,连条例规章都没有,只有一些文件,仅仅在制度层面,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完善我国财产申报制度,在申报平台上,必须建立第三方平台,以各级人大作为公示和监督机构,对权力进行制约,因为行政官员的权力是人大赋予的,必须向人大申报。在申报程序上,必须从上往下进行,而非从下往上,从建立中高级干部的家庭财产公示制度开始,家庭成员的工资、股票债券、不动产等各种收入都应该包括在内。
  最后,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威慑作用。根据美国反腐败的经验,充分发挥媒体的威慑作用,对涉嫌从事地下经济的法人和个人,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予以适度曝光的效果,在某种程度上要胜于一般的行政处罚,可以有效警示人们遵纪守法。新闻媒体的穷追不舍和深度挖掘,一方面促进了公民道德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对潜在腐败官员产生震慑作用。就抑制腐败的效果而言,一股强有力的公共舆论监督力量有时比严酷法律的作用更为显著。
  四、对于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应以疏导为主
  我国改革开放已长达30年,各种基础条件已经初步具备,应该在适当的时机考虑适度开放禁区或放宽准入条件,允许私人逐步涉足更多现代服务领域,打破这些领域“国字号”的垄断格局,达到增强市场活力、增加税收、提高效率、减少腐败、促进就业、拉动内需的目的。
  我国现在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消费层次较低,消费者也不成熟,对产品过多计较价格,而不是内在的质量,而许多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活动,如黑车、黑摩的、打黑工、无照餐馆、无照摊贩等,恰好满足了消费者的这一偏好。同时我国市场机制很不完善,政府职能转变也远未到位,导致许多社会服务不是没有就是被政府垄断而价格高昂,给市场微观经济主体带来极大不便,而此类地下服务恰恰在这方面体现出了效率,它们不仅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市场需求巨大,而且因其从业主体以下岗人员、农民工、残疾人等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为主,还可以解决这些弱势群体的就业问题。此类地下服务之所以被贴上“黑色”标签,仅仅是因为它们没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合法手续,而进入门槛高、费用成本高、手续复杂则是根本原因。因此,对于此类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活动,从短期而言,应提倡以人为本、对其进行有效疏导,在执法上应以教育说服为取向,而不是以罚没赢利为目的,充分体现民本价值观,对那些属于“边缘地带”的违法犯罪或发展中新出现的情况,亦应通过合作平台协商处理,提高执法效率。
  而从长远而言,应根据社会发展情况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改革完善现行法律体系中不合理的规定,对上述合理不合法的黑色经济活动,降低进入门槛,简化各种手续,给予一定的经营便利,使其转化为合法的“地上”经济。目前一些服务行业仍然是民间经济的禁区,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地下经济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五、对于合理合法的未申报经济,应引导其从“地下”转入“地上”
  通过完善税制结构、简化申报纳税手续,引导未申报经济由“地下”浮到“地面”。
  合理合法的地下经济活动之所以没有申报纳税,主要原因是为了逃避税收,其次是因为手续繁杂。因此,对于此类地下活动的治理,应从这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完善税制结构、降低企业和个人税收负担。税制结构和税率水平是决定地下经济规模的一个重要因素,许多地下经济之所以从“地上”转入“地下”,其初衷一般是为了逃避税收。针对目前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的缺陷和问题,未来应进一步完善税制结构,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减税不是简单地降低税率,而是通过结构性调整(如增值税转型)切实为企业减负,同时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完善财产税制度,改变目前直接税征收的“劫贫济富”效应。另一方面,应进一步简化申报纳税手续。一般说来,对合法经济活动管理得愈严,试图冲破管理法规的力量也就愈大,各种不能控制的地下经济活动就会大量出现。发达国家对市场微观主体比较宽松,政府也从不与民争利,市场发育健全,因而其地下经济空间较小,这就提示我们的各级政府应转变观念,理顺职能,从高高凌驾于市场之上转为主动破除行政垄断,减少繁琐的审批手续,归并减少政府收费,还利于民,而不是简单地围追堵截,从而引导未申报经济由“地下”浮到“地面”。
  (作者单位:国家信息中心经济预测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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