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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需要更多的民营银行

发布时间:2013-7-16 6:50:00 来源:证券日报 【字体:
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后,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本报记者 闫立良 
  
  “民营银行在解决中小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具备国有商业银行不可替代的优势,尤其是在扶持草根经济的发展方面表现得更加明显,因为民营银行更懂草根经济的发展规律。”志高控股董事局主席及行政总裁李兴浩对民营银行的话题充满了兴趣。
  李兴浩所在的志高控股,曾经有过进军银行业的构想,那就是参与筹办南华银行,最终由于制度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未能成功。
  继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首提“探索设立民营银行”之后,7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发文明确提出,“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7月15日,在全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上,央行行长周小川指出,放宽对民间资本设立民营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准入。
  李兴浩认为,引入民间资本进入之后,国有商业银行将与民营企业同台竞技,有利于释放“制度红利”,提升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效率、服务质量以及经营质量,有利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和市场化,有利于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此外,开放金融准入限制之后,也有利于建立健全市场化、国际化和本土化的融资贷款体系,为自主创业者和创新者提供更好的金融环境。
  “中小民营企业将在国民经济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们的发展甚至决定了整体经济的活力和质量。”李兴浩强调,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设立风险自担的民营银行势在必行,而且国家应尽快完善和出台相关措施,保证民间资本在民营银行的合法权益和经营自主权,允许民营银行在经营管理模式上做更大的创新,让银行和客户共同成长。
  李兴浩认为,应该尽快建立设立民营银行的相关制度和机制。在制度设计方面,应允许民营银行大胆突破,对民营企业的业务创新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这样才能真正促进民营银行的实质性发展。
  “民营银行实行自担风险,应该是符合投资收益和风险自担相一致的市场原则的。”李兴浩称,民营银行也是一家企业,必须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注册资本为限,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无限责任。监管层应加强对民营银行的业务监管,保证资金不被用来做非法投资和非法不当获利,由此可将民营银行所带来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
  李兴浩最后指出,像日本一些大财团,如三井产业集团和三菱集团的旗下企业,都是同时涉足实业和金融业(银行业、保险业、担保业),金融业和实业能够实现互补,互相促进。在未来,当环境许可、内部各方面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志高一定会考虑再次进军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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