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提升中等收入者比重
中国经济时报社评理论部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部
黄锟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78年增长了71倍;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比1978年增长了58倍。但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成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最为显著的特征和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等许多重大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制约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升
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
从初次分配的结果来看,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1992年以来,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始终在55%以下的低水平,而且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由1992年的54.6%下降到最低年份2004年的47.2%,之后虽有小幅上升,但直到2012年仍然维持在50%以下。
从再分配的结果来看,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1996年达到最高的66.83%,此后逐年降低,到2007年下降到50%左右,十年间降低了16.24个百分点,年均降低了1.6个百分点,大大超过了同期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速度,下降速度相当惊人。
此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另一问题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国2000年的基尼系数为0.458,2008年达到0.491,之后年份有所回落,但2012年依然高达0.474。联合国估算的我国基尼系数更高,2010年突破0.52,2011年突破0.55。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是由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造成的。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比始终保持在3.0—3.3之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社会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在60%以上。
两个比重偏低和一个差距过大直接导致了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表明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最为有利的橄榄形的分配结构尚未形成。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社会蓝皮书》披露,在工业化中期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一般在22.5%—65%之间,而2007年我国的这一比重只有22%。
体制性因素是形成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原因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么严峻说明,除了经济增长因素之外,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特殊的因素,即独特的体制性因素。独特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体制转轨,即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并没有最终完成,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二是经济体制中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三是造成城乡分割、城市偏向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未完全消除。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实际上是过分强调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忽视劳动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且按劳分配的比重也呈不断下降趋势;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的二元性,导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巨大差异;对保障劳动者合理取得分配份额有着重要意义的工资形成机制的不完善,工资货币化并未完全实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歧视严重、劳动力市场集体谈判机制缺失;初次分配的制度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种隐性收入、非法收入规模巨大。
再分配的“逆向调节”助推了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 “逆向调节”暴露了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
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历史上看,除了个别年份外,税收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在1978-2008年间,税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7.9%,大大高于同期的工资增长率 (13.9%)和GDP增长率(9.9%)。尤其是1996年以来,税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年均增值率高达18.5%。
同时,现存的税收制度也不利于收入差距的调节。1997—2005年,个税累进性逐年下降。2006—2011年,尽管个税的累进性有所提升,但平均有效税率降低,弱化了个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主要的间接税不仅没有改进收入分配,反而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性,使得城乡居民获得转移支付的数额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逆向调节”容易使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如在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过小、间接税比重过大,而间接税却很容易转嫁;税种、税率、起征点等税制设置的不当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减免税过多过滥;高收入阶层的隐性收入无法纳入有效的税收监控,会导致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来自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比例偏小,私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低于经济贡献,等等。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转移支付之所以没能完全起到降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取决于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关。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着力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针对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和症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着力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合理安排劳动、资本和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稳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包括要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形成合理的劳资关系;要逐步减缓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资本、税收乃至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二是完善工资形成和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市场化工资形成机制的运行过程,我国工资制度体系应该从工资合意形成机制、政府对合意干预机制、合意履行机制三部分予以构建,形成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四大部分。三是要拓展居民收入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应通过改善创业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出多样化的理财工具等为居民开辟多样化的收入渠道,使工资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下降,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上升,这也是居民收入状况是否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志。四是要消除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和各种不合理收入或非法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五是要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培育中等收入阶层,首先要大力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居民人力资本获取收入的能力。其次要不断提高财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
再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要完善税收制度。要尽可能地完善税种,尤其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税种,如除了继续发挥消费税 (主要是针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外,还要尽快推出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各类财产税;要合理确定各类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如应当进一步拓宽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提高部分奢侈品的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少税率档次等;要完善收入和财产的个人申报制度和税收监管制度,严格税收执法。二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分配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等。三是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要求,着重要运用整合原理和方法,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和保障机构和法规建设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整合。五是要完善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它包括扶贫、济困、解危、救灾、助学、安老等形式。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
黄锟
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收入水平得到较大幅度的提高。2012年,城镇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4565元,比1978年增长了71倍;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比1978年增长了58倍。但同时,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收入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居民收入差距过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低,成为我国的收入分配格局最为显著的特征和最受关注的问题,也成为消费结构和产业结构等许多重大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制约因素。
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现状制约了中等收入者比重的提升
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再分配中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也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
从初次分配的结果来看,劳动报酬的比重偏低。1992年以来,我国劳动报酬比重始终在55%以下的低水平,而且处于不断下降的趋势中,由1992年的54.6%下降到最低年份2004年的47.2%,之后虽有小幅上升,但直到2012年仍然维持在50%以下。
从再分配的结果来看,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有着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类似的问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在1996年达到最高的66.83%,此后逐年降低,到2007年下降到50%左右,十年间降低了16.24个百分点,年均降低了1.6个百分点,大大超过了同期劳动报酬比重的下降速度,下降速度相当惊人。
此外,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另一问题是居民收入差距过大。按照国际一般标准,0.4以上的基尼系数表示收入差距较大。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表明,我国2000年的基尼系数为0.458,2008年达到0.491,之后年份有所回落,但2012年依然高达0.474。联合国估算的我国基尼系数更高,2010年突破0.52,2011年突破0.55。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是由城乡之间居民收入差距造成的。2002年以来,城乡居民收入比始终保持在3.0—3.3之间,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对全社会居民收入差距的贡献率在60%以上。
两个比重偏低和一个差距过大直接导致了我国中等收入者比重偏低,表明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最为有利的橄榄形的分配结构尚未形成。据中国社会科学院2010年《社会蓝皮书》披露,在工业化中期阶段,一个国家或地区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一般在22.5%—65%之间,而2007年我国的这一比重只有22%。
体制性因素是形成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根本原因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
中国目前的收入分配问题这么严峻说明,除了经济增长因素之外,中国在初次分配领域存在着特殊的因素,即独特的体制性因素。独特的体制性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体制转轨,即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并没有最终完成,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二是经济体制中政府的特殊地位和作用;三是造成城乡分割、城市偏向的城乡二元体制并未完全消除。
我国独特的体制性因素必然影响到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初次收入分配制度。如收入分配制度中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实际上是过分强调资本、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忽视劳动要素的贡献和分配,而且按劳分配的比重也呈不断下降趋势;初次收入分配制度的二元性,导致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困难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巨大差异;对保障劳动者合理取得分配份额有着重要意义的工资形成机制的不完善,工资货币化并未完全实现、劳动力市场分割和歧视严重、劳动力市场集体谈判机制缺失;初次分配的制度化、法制化还远远没有完成,各种隐性收入、非法收入规模巨大。
再分配的“逆向调节”助推了我国收入分配格局的形成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 “逆向调节”暴露了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
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税收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从历史上看,除了个别年份外,税收一直保持着较快的增长,在1978-2008年间,税收的年均增长率达到17.9%,大大高于同期的工资增长率 (13.9%)和GDP增长率(9.9%)。尤其是1996年以来,税收始终保持着较高的增长速度,年均增值率高达18.5%。
同时,现存的税收制度也不利于收入差距的调节。1997—2005年,个税累进性逐年下降。2006—2011年,尽管个税的累进性有所提升,但平均有效税率降低,弱化了个税的收入分配效应。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主要的间接税不仅没有改进收入分配,反而加剧了收入分配的不公平。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的转移支付制度也具有明显的城乡二元性,使得城乡居民获得转移支付的数额存在显著的差异。
税收和转移支付的“逆向调节”容易使我国在再分配领域的制度缺失和制度失灵。如在税收结构中,直接税比重过小、间接税比重过大,而间接税却很容易转嫁;税种、税率、起征点等税制设置的不当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减免税过多过滥;高收入阶层的隐性收入无法纳入有效的税收监控,会导致偷税、漏税现象严重;来自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的比例偏小,私营经济的税收贡献低于经济贡献,等等。在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转移支付之所以没能完全起到降低收入不平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区的转移支付的规模取决于地方的财政状况有关。
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着力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针对中国收入分配格局和收入分配制度的问题和症结,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该着力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两个层面,从总量和结构两个方面对居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的调节。
初次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合理安排劳动、资本和财政收入在国民收入中的比例,稳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包括要改变资强劳弱的局面,形成合理的劳资关系;要逐步减缓财政收入的过快增长;在一定时期内允许居民收入的增长速度超过资本、税收乃至整个经济的增长速度。二是完善工资形成和增长机制,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根据市场化工资形成机制的运行过程,我国工资制度体系应该从工资合意形成机制、政府对合意干预机制、合意履行机制三部分予以构建,形成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最低工资制度、工资宏观调控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四大部分。三是要拓展居民收入渠道,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应通过改善创业环境、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推出多样化的理财工具等为居民开辟多样化的收入渠道,使工资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下降,财产性收入在居民家庭收入中所占的比重持续上升,这也是居民收入状况是否良好的一个重要标志。四是要消除垄断行业的过高收入和各种不合理收入或非法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五是要培育中等收入阶层,提高中等收入群体的比重。培育中等收入阶层,首先要大力发展教育和职业培训,提高居民人力资本获取收入的能力。其次要不断提高财产收入占其总收入的比重。
再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一是要完善税收制度。要尽可能地完善税种,尤其是有利于缩小收入差距的税种,如除了继续发挥消费税 (主要是针对奢侈消费品的消费税)、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外,还要尽快推出包括房产税、遗产税、赠与税等各类财产税;要合理确定各类税种的税基和税率,如应当进一步拓宽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提高部分奢侈品的税率;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少税率档次等;要完善收入和财产的个人申报制度和税收监管制度,严格税收执法。二是要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如进一步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的规模和比重,进一步调整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测算方法和分配办法,借鉴国际经验,构建以一般转移支付为主、专项转移支付为辅的模式等。三是要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大力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把更多的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地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的需要,不断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让更广大的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四是要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需要按照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要求,着重要运用整合原理和方法,对保障项目、保障标准、保障资金和保障机构和法规建设进行全面而有效的整合。五是要完善社会收入的“第三次分配”。“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作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而进行的分配,它包括扶贫、济困、解危、救灾、助学、安老等形式。
(作者系国家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部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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