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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却是无

发布时间:2013-7-9 8:32:00 来源:国际金融报 【字体:

  【新闻背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7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内容中最引人关注的是,“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常回家看看”。这一原本属于道德层面的要求正式成为了法律条款,立即引发了舆论的热议。值得注意的是,7月1日,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赡养案件,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作出了判决,被媒体称为“国内精神赡养第一案”。

  随着城镇社会保障的完善,农村收入的普遍提高,人们家庭经济状况大幅度改善,赡养纠纷已经没有二三十年前那么尖锐。随之而来的,是许多老人对精神需求慢慢增多。

  其实,“常回家看看”入法并不单是中国特色,像瑞典、芬兰等欧洲国家法律中,都有关于子女赡养父母的具体要求,甚至用量化方式规定子女每年每月每周应当与父母接触的时间等,甚至连子女与父母谈话的忌语都有限制。最关键的是,上述国家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能够支撑“常回家看看”理直气壮地依细则执行。从这点来看,我国将“常回家看看”入法本没有错,只是应该反思“常回家看看”受阻的种种现实因素。首先,从家庭层面来看,除了极个别的不孝子女,只要亲情尚在,就没有人不想“常回家看看”;其次,从社会层面来看,只有满足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配套措施,老年人的需求才能真正保障。

  按照新法,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子女若不常回家看望老人,将被视为违法。那么,“常回家”的标准是什么?如何“看”才符合标准?“常”字的含义是指一天?一周?还是一个月?反之,“不常”的含义是指一个月?一年?还是多年?部分人士认为,用“常”字作法律定义,既不合术语,也不规范、严肃,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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