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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强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

发布时间:2013-7-5 4:59: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字体:

  要坚决防止和依法纠正冤假错案,扩大司法民主,强化新闻宣传工作,尊重和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司法裁判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涉案当事人也是百分之百的伤害;各级法院要敢于排除各种干扰,建立健全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机制。

  7月4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召开,最高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如此强调。

  其中,周强特别提及集中管辖制度。而今年初开始试点的行政案件的集中管辖,主要是要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排除各种干预的问题。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集中管辖案件范围主要是: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信用证纠纷案件;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等。

  自2013年开始,为解决“民告官”案件即行政诉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系统试点开展相对集中管辖。

  今年1月,最高法院向全国各高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要求,各高级法院应于3月底前,将试点中级法院名单及其试点方案报最高法院。

  截至目前,上述试点工作已进行半年,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了解,全国大部分法院已经确定了试点法院,有的已经开始正常案件受理和审理。

  据了解,在行政诉讼领域开展集中管辖,最高法院主要是考虑到,有些地方司法环境欠佳,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往往受到不当干预;有的地区行政案件不均衡,有的法院受案不多甚至无案可办;有的法院因怕惹麻烦而不愿意受理行政案件等。

  按照要求,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即将部分基层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通过上级法院统一指定的方式,交由其他基层法院集中管辖的制度。

  试点期间,各高级法院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1~2个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试点。试点中级法院要根据本辖区具体情况,确定2~3个基层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诉讼案件。

  同时,集中管辖法院不宜审理的本地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可以将原由其管辖的部分或者全部案件交由其他集中管辖法院审理。

  对于非集中管辖法院的行政审判庭仍予保留,主要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等有关工作。

  《通知》还要求,各地相关法院要充分考虑当事人诉讼的便利性,尽可能通过到当地调查取证、巡回审判等方式,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

  据本报记者了解,6月下旬以来,河北省保定中院对一审行政案件已经开始实行相对集中管辖,将25个基层法院负责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调整为由新市区法院、高碑店法院、唐县法院3个基层法院负责受理。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法院被确定为集中管辖的法院,7月1日,已经开始正常运转,同时受理了第一起案件。

  此外,山东、广西、山西、浙江等绝大部分地方法院都已经确定了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的试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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