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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分配政府应该做什么

发布时间:2013-6-14 14:18:00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字体:

  市场经济条件下,第三次分配是指国民收入经过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后,在公民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进行慈善捐助,使部分富人的财产直接或间接转移到穷人手中。显然,第三次分配客观上能够起到平抑收入分配差距的作用。此外,第三次分配是人们在道德力量下的一种自愿行为,更强调公民的社会责任感,它所带来的影响不仅是经济的,更是社会和政治的。因此,在现阶段积极促进我国第三次分配的发展,对缓解收入分配矛盾、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重要意义。

  长期以来,政府在我国第三次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这对于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起步和早期发展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也制约了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以公募基金会为例,由于政府设置了较高的门槛和种种限制,目前我国的民间公募基金会数量十分有限且生存困难。现有的公募基金会绝大多数具有官办背景,导致政府过多的直接参与慈善事业。这是政府的明显“越位”之处。与此同时,政府还存在明显的“缺位”,即对慈善事业较少提供扶持和服务,且疏于规范和监管。2011年的“郭美美事件”至今仍然让中国红十字会背负恶名,这与政府职能的定位不准不无关系。

  那么,在第三次分配中,政府究竟应该扮演什么角色呢?笔者认为,政府应当转变职能、合理定位,从主导者向引导者、立法者、监管者和市场参与者转变,让慈善事业回归社会,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优化慈善环境引导其发展。首先,优化慈善的文化环境。大力发掘和弘扬仁爱、互助等传统美德,宣传正确的财富观和社会责任,把现代慈善理念列为公民德育的重要内容,使慈善成为一项全民主动参与的日常化活动。同时,加强公民诚信道德建设,发挥诚信对慈善的监督和约束作用。其次,优化慈善的法制环境。法律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和保障。应加快推进慈善专门立法,整合现有相关法规,使慈善事业有法可依。应尽快确立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扫清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障碍。

  深化税制改革推动其发展。首先,扩大享受税收优惠的慈善组织范围。应将从事公益事业的宗教团体、孤儿院和养老院等民间慈善组织也纳入税收优惠的范围,并取消对慈善组织人数和资金规模上的限制,使更多小规模的民间慈善组织能够享受税收优惠。其次,提高企业和个人慈善捐助税前免税水平,使其与国际接轨,并简化捐赠退税程序,运用优惠政策引导和激励人们捐赠。最后,尽快开征遗产税、赠予税,考虑提高奢侈品消费税税率,引导富裕阶层的资金流向慈善事业。

  完善监督机制规范其发展。慈善事业的生命在于公信力,而公信力又来源于慈善事业的公开透明——既包括善款捐赠和使用的公开透明,又包括慈善组织运作的公开透明。因此,必须构建起由政府监督、社会监督、慈善组织内部监督构成的三层级的监督体系。首先,政府财政、税务和审计等部门要依法进行行政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其次,设立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对慈善组织的制度建设情况、受赠及善款使用情况、信息公开情况等开展社会监督。对社会公众质疑的有关事项,可主动开展调查并独立向社会发布调查结果。最后,加强慈善组织内部制度建设。通过规则约束本组织和成员的行为,有关资金的申请、拨付及运营费用的预算、核销均应制度化。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机制,使善款的产生和流向、救助的方式和结果等信息能够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公布。

  购买慈善服务支持其发展。政府部门提供公共服务的成本较高,且对社会需求的把握不如立足民间的慈善组织,难免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和效率的低下。通过向慈善组织购买服务,政府可以实现职能向慈善组织的转移,既提高了公共服务的效率,又促进了慈善组织的发展。以上海市为例,政府从2003年起开始购买社团服务,对吸毒、刑释人员和社区闲散少年进行帮助,取得明显成效。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在多领域加强与慈善组织合作的力度。尤其应该放宽限制条件提高民间慈善组织的参与率,为民间慈善组织的生产和发展提供良性支持。

  (中共陕西省委党校经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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