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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身截停亿元工程 5村民被判赔偿73万

发布时间:2013-4-17 13:18:23 来源:南都网 【字体:

肉身截停亿元工程 5村民被判赔偿73万

●原告投资

广东南方中宝电缆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80280000元,缴纳建设履约金13968541.5元,合计支付款项94248541.5元。

●诉求

容桂小黄圃5村民赔偿14920.32元/天。

●一审判决

5被告被判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对原告的施工妨害,应赔偿原告损失为737462.56元。

南都讯 拍下地块,缴纳履约金,订购了设备,电缆公司在顺德容桂小黄圃投资近亿元的项目,却遭到了当地村民的阻挠,蒙受经济损失。将村民告上法庭讨要赔偿,村民也有自己的理由:土地存在纠纷。虽然顺德法院一审判村民赔偿,但该项目至今仍未能动工。

原告:公开拍卖 竞得近亿元工程

2012年9月5日,广东南方中宝电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拍卖,竞得位于顺德区容桂街道碧桂路以东、建业路以南的一处用地面积为123 .61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缴纳土地出让金共8028万元。随后,该公司又与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签订《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并按该协议书约定缴纳建设履约金近1400万元。2012年10月8日,顺德区容桂土地发展中心正式将上述土地移交给该公司。2012年10月15日,该公司又与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签订《佛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取得上述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算下总数,该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80280000元,缴纳建设履约金13968541.50元,合计支付款项94248541.50元。

取得地块的使用权后,该公司与裕昌公司签订《广东南方中宝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将案涉土地交给裕昌公司进行围墙建设、土地平整及填土方。

纠纷:5村民用身体阻挠钩机施工

裕昌公司接受原告施工任务后,即组织人员和机械设备进入案涉土地。2012年10月29日,裕昌公司将钩机开进工地施工,施工过程中,有数十名群众在现场滞留,其中5人站在已经启动的钩机前后,用身体阻挠钩机施工。

中宝电缆表示,他们报警后,多名警察及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对这5人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但5名被告不听劝说,仍阻碍原告正常施工,并扬言日后也不许施工,并煽动一些不明事由的群众在现场围堵起哄,使施工无法进行。后经公安机关到场劝说,5人才自行离去。

中宝电缆认为,5人无理阻挠的侵权行为使工程施工被迫停工,他们巨资买入的土地不能使用,也无法接收已交付300万定金向芬兰一家公司订购的价值662多万欧元的设备两批。该公司称,5人的侵权行为给他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并按照相关公式计算出了14920 .32元/天的赔偿金额,提起诉讼要求5人赔偿。

被告:土地被私卖 未办理手续违法施工

法庭上,5名被告村民也道出用身体阻挠钩机施工的缘由:涉案土地中部分土地仍有争议未解决,原小黄圃东方股份合作社的社长陈某以东方股份合作社名义,擅自以签约代表为何某的小黄圃社区居民委员会共同签订了7份征地协议书,约定征用共2000多亩的农村集体土地。7份征地协议书的征用没举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征用土地时更没有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应属无效合同,征用单位应将非法征用的土地返还给东方股份合作社。5名被告称,东方股份合作社156户曾联名起诉,要求确认该7份征地协议书无效,但是佛山市、顺德区两级法院先后裁定不予受理。

此外,5名被告还反称:原告在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施工,属于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其违法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

而对于2012年11月29日事发当日的情境,5名被告称:众多村民前往施工现场,全村村民认为征地问题未解决,更不同意原告无证施工,当时村民众多,场面混乱,他们仅在施工现场围观,并没有煽动群众阻挠施工。

法院:排除施工危害 赔偿73万

顺德法院的主审法官认为,5被告实施妨害行为引起了严重的后果,致使原告非自愿性地停止施工。此后5被告虽没有以行为形式阻挠原告施工,但其对原告合法使用涉讼土地仍存在客观威胁,5被告不当行为妨害原告合法使用土地的状况持续。

但考虑到五被告作为一般村民,赔偿能力有限,故法官酌定损失计算期限从2012年10月29日计至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即2012年12月19日),共51日。若5被告在本案判决后,再行实施侵害原告合法使用案涉土地的行为,原告可另行主张此后的损失。

昨日,记者获悉了顺德法院的一审判决,5被告被判依法应停止侵害,排除对原告的施工妨害,应 赔 偿 原 告 损 失 为737462 .56元。

焦点分析

1、涉案土地违观?合法使用

法官分析:综合各种证据分析称,原告合法取得案涉土地的使用权,其对土地平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2、被告现场围观?不予采信

法官分析:被告称其到现场只是围观,没有实施阻挠施工的行为。依据原告提供事发时的录像、截图及公安部门的情况说明,可证实5被告实施了站立在施工机械前面,妨碍施工工作人员正常作业的行为。5被告辩称只是在现场围观,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3、是否造成财产损失?

法官分析:因5被告的阻挠行为,致使原告不能合法使用案涉土地,其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款项未能合法产生经济效益,造成原告经济上的损失。原告要求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年5.60%的标准计算损失,合法有理,法院予以了支持。

工程现状

维持原状 仍未动工

据小黄圃社区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工程所在工地还维持原状,没有开工。这名负责人称,该处工程涉及土地是当年容桂建高新区时由容桂街道征用,最后由中宝公司拍得,“所有钱已经兑现,手续也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