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意见入判决可以常态化
报载,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针对一起专利公司诉国家商标局案件的争议焦点公开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完整将征求意见写入判决书,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应该为社会机构法律意见首次写入判决书点赞,法院不仅主动向社会机构征求意见,并且将社会机构法律意见完整写入判决书,此举充分彰显了司法的专业化和民主化,是拓展司法民主的新举措,值得在审理一些知识产权等专业案件中广泛推广。
2014年8月,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上专”、“SPTL”、“上专及图”、“SPTL及图”等8件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项目为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计算机软件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等。2014年9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该申请有违商标法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上海专商所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商标局受理商标注册申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认为《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理解与适用是案件审理的焦点。业内人士表示,由于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商标代理机构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现象屡屡发生。因此,我国现行商标法增设了对商标代理机构注册商标的限制条款。
为妥善处理案件,知识产权法院向相关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并先后收到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无形资产管理研究中心、北京务实知识产权发展中心五家机构的反馈意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此案的判决书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完整地将五家研究机构的意见全部列出。社会机构对法律条文的专业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帮助法院更加深刻地理解和更加准确地适用法律,对做出公正裁决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司法在某些专业性强的案件上,应吸收专家学者、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期望专业案件征询专业机构法律意见的作法能够常态化,多听听专业人士的意见才能确保作出专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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