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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3台电视被索9万元运费 消费者告销售商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12-11 15:08:11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 【字体:
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上述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

  今年3月17日,东莞的张先生以3199元的单价在网上拍下3台65寸的液晶电视机,第二天,该网店回复张先生称“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邮费比电视机贵了将近10倍,说什么我也接受不了。”张先生多番与该网店交涉未果,遂将该网店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昨日,该案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开庭审理,法官当庭宣判,要求上述网店履行合同,在不需要补交邮费的情况下,向张先生交付3台其所购买的电视机。

  网购电视被索“天价运费”

  今年3月17日,张先生想要买3台电视机,看到天猫上一家电器专营店打出65寸液晶电视只要3199元,当即觉得划算,便通过在线支付方式买了3台,付了全款9597元,付款后页面提示“预计3月20日送达”。第二天,张先生查看订单记录时发现还没发货,便在线提醒商家发货,可专营店却通过淘宝旺旺回复他:如需配送请补邮费9万元。

  张先生一听9万元的高额邮费就很来气,3部电视一共才9597元,邮费竟然要9万元,存在以低价吸引顾客的嫌疑。由于与商家协商未果,3月23日,张先生委托律师分别向该家电专营店的总公司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发送律师函,要求专营店履行合同,发送3台已购买的电视机,并要求天猫商城督促科技公司履行发货义务。

  但科技公司坚持要求张先生先补交9万元运费,而天猫商城也仅答复让张先生和科技公司协商。无奈之下,张先生将科技公司及天猫商城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商家称标错价格合同无效

  法庭上,科技公司辩称,2015年3月17日,该公司对案涉商品价格进行了调整,但由于疏忽大意,并未对调整后的价格予以核实,导致出现了原本售价为31999元的商品误标价为3199元。

  科技公司表示,当时公司的卖场并未做任何的购物优惠活动,而且根据张先生提交的交易快照可知,张某是明确知道案涉商品的价格为31999元,“在公司没有任何优惠活动的前提下,是张先生利用了公司的疏忽大意,对案涉商品进行了大量购买”。

  科技公司称,张先生在成功支付货款后,公司在20分钟内监测到价格异常,并主动打电话给对方予以说明价格标注有误,请求张先生解除订单并申请退款,当时对方口头答应申请退款,但事后没有履行。“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显失公平,张先生利用价格上漏洞恶意大量购买,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衡,合同应予撤销。”

  天猫商城则辩称,本案是因为网络购物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天猫公司仅仅是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不是该交易的相对方,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卖家继续履行合同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本案的纠纷是因科技公司电子输入发生错误,本应及时纠正,但庭审未提供相应证据及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所以其过错在于科技公司。因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该由该公司自行承担。

  法院认为,在网络销售中,不乏由于促销活动,特惠、打折或秒杀而产生的极为低价的商品,正是网购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仅以价格差距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据法院查证的证据显示,科技公司要求张先生支付配送的邮费9万元,该主张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属于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法院认为张先生予以拒绝合法有据。天猫公司是网络平台的服务商,其并非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及合同的实际履行人,因此,张先生要求天猫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理据不足。

  庭审后,东莞市第一法院做出当庭宣判,一审判决科技公司继续履行案涉合同,并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先生交付液晶电视机三台,同时驳回张先生对天猫商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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