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疯狂刷单 需要动用法律武器
今年的央视“3·15晚会”曝光了网购领域令人触目惊心的“刷单”、“炒信”现象。一些人组成所谓的刷单公司、刷单平台,以佣金为诱饵大肆招募“刷客”,为电商经营者提供虚假信用提升服务,其参与方之多、规模之大、产业链之成熟、经营之活跃令人咋舌。
有人认为,刷单虽行为不良,但属于癣疥之疾,并不触犯法律,因此,对治理刷单的迫切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其实,刷单产业链的危害是极其严重的。首先,刷单行业规模庞大,但不创造任何正面价值,是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其次,它破坏了商业诚信体系,大幅推高社会交易成本,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电商用户评价体系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了电商行业的快速发展,可谓是一个了不起的发明,但如果信用体系虚假不可靠,就会导致交易成本上升,阻碍电商行业进一步发展。第三,大量网民参与刷单而无内疚感,混淆了是非、拉低了社会道德底线,与建设美好社会背道而驰。因此,合力共治、重拳清理疯狂的刷单、炒信行为应成为社会共识。
刷单行为涉及四类主体,一是电商平台;二是电商经营者;三是刷单组织者;四是参与刷单的普通网民,即刷客。电商平台是天然反对刷单的。刷单破坏了信用体系这一电商行业重要的基石,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影响其长远利益,所以,包括淘宝在内的主要电商对刷单商户、第三方刷单者都是毫不留情的。既从技术上阻止虚假交易,又清理信用变化异常的商家,但由于量大手法多,电商平台又缺乏执法权,应对起来困难重重。例如,没有物流的交易被认定为虚假交易,但商户发明“空包”来应对,甚至快递公司也参与其中,防不甚防,所以靠电商平台一家难以彻底消灭刷单行为。电商经营者刷单既有主动成分,也有被动成分,只要刷单现象没有被清理干净,商户就会陷入“竞恶”游戏,诚信经营者发展就会有困难,一些人被迫也参加刷单,形成恶性循环。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1-20万元罚款。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应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为虚假广告。由此可见,刷单行为违法是无疑义的。部分由于网络刷单行为的特殊性,部分由于不作为,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尚未出现援引前述法律进行处罚的情况,进而导致刷单、炒信泛滥成灾。因此,有必要完善法律,制定针对这种新型违法行为的法律,以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公序良俗。
用法律打击刷单,重点应放在打击刷单组织者身上,同时与电商平台合作打击刷单商户,这是因为,商户的刷单需求很大一部分是在不公平竞争环境下的被动之举,法律应该集中打击行为恶劣的经营者;刷单组织者相当于假证制造者,是违法行为的供给方,将其列为重点打击对象,既合乎逻辑,也更容易收到良好效果,同时还能扭转目前这种认为刷单服务不违法的观念。至于刷客,由于涉及面广、单个金额小,诉诸法律成本太高,可以考虑将其列入个人诚信档案,以起到阻吓和教育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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